發布時間: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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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1月22日訊 邀您來學習《慈善法》第五章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后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
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托監察人發現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慈善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當事人、信托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