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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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12月24日訊 邀您學習:《慈善法》第七章慈善服務。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 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 志愿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