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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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8月21日訊 2016年,是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不凡之年。她親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審議、出臺和實施以及慈善法配套政策的頒行,兩辦印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意見,三大條例修訂公開征求意見,企業公益股權捐贈稅收新政公布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出臺等公益慈善領域的“大事件”。作為慈善法律的建言者和實踐者,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全程見證并參與了上述事件。
慈善法實施
開啟中國慈善事業新紀元
2016年是慈善法公布實施的第一年,中央層面的相關配套措施相繼出臺,內容涵蓋慈善組織認定、慈善組織登記、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等方面,部分省市也開始根據慈善法制定本地配套政策。
與此同時,規范慈善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三類法人形式的國務院三大條例也在加緊修訂中。在四類組織直接登記和登記權限下放總體理念的指導下,民政部于2016年先后公布了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大條例的修正案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三大條例有望于2017年公布和正式實施。三大條例修訂后,我國規范慈善組織的法律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則更為系統和明確地指出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后續在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社會組織抽查、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專門規范也會陸續制定與出臺。
隨著中央政策的明確,地方政府也將逐步完善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政策的配套措施,尤其在慈善組織認定、登記、公開募捐、慈善信托設立、年報、評估的具體執行操作等方面,將加強政策制定力度,慈善法的執行將進入一個適應磨合階段。同時,普及大慈善理念、落實慈善法力推的直接登記等工作,有賴于慈善法的普法宣傳。這也是2017年慈善法的重點工作之一。
企業公益股權捐贈稅收新政激勵財富向善
2016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這一政策改變了企業捐贈股權視同轉讓股權并按股權的公允價確定轉讓額的規定,捐贈企業無需就轉讓股權的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結合慈善法,企業捐贈額超過當年所得稅扣除限額部分可結轉以后3年內扣除的規定,該政策將對激勵企業捐贈股權參與慈善產生積極推動作用。但在接收股權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轉讓受贈股權和個人股權捐贈的稅收優惠方面,仍然存在政策改進空間。
此外,慈善組織稅收優惠、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房屋等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稅收優惠、個人捐贈結轉等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希冀在2017年,上述領域的稅收政策能夠有所突破。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頒行
境外組織法律規范制度確立
2016年4月28日《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公布,從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等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也相繼公布,多地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和相關服務信息系統也已正式上線。
該法一方面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填補了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也向它們提出必須通過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或進行臨時活動備案的方式獲得在中國境內活動合法身份的要求。
在未來一年,隨著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廳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的陸續公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法律實踐的不斷探索,該部法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方式和境內組織獲取境外資金支持的影響將更加清晰。
慈善信托隨制度完善將有增長空間
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慈善法以專章規定慈善信托。為貫徹落實慈善法的精神,民政部和銀監會也聯合發布通知,指導下轄單位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9月下旬,慈善法律中心深度參與起草的首個地方性慈善信托規范文件《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發布。
在政策的推動鼓勵下,截止至2016年底,全國范圍內已有21個成功備案的慈善信托,初始資金達到30.85億。開展備案的慈善信托地域分布均勻,東、中、西部地區均有設立,北京市民政局備案數量最多,共完成了6單慈善信托備案。
2017年,慈善信托相關配套激勵政策的完善和進一步的實踐探索將同時進行。隨著稅收優惠等影響慈善信托發展關鍵問題的不斷探索解決,可以預計慈善信托將會成為慈善的新模式,在未來得到大力發展,并最終發展成為我國慈善公益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