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出臺新規
土地出讓文件明確要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的
房屋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進“購租并舉”。青島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招拍掛出讓土地中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土地出讓招拍掛文件中明確要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的,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房屋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將為全市招拍掛出讓土地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根據《通知》,土地出讓招拍掛文件中明確要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的,招拍掛文件中應明確規定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銷售。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自持商品住房首次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中記載“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不得銷售、轉讓或分割抵押”。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可優先面向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群體供應。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的監督、管理;各有關區、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合同約定,將自持商品住房擅自轉讓、“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并納入“黑名單”。在問題整改到位前,納入“黑名單”的相關企業及其子公司、股東、股東關聯企業不得參與我市土地招拍掛活動。
(記者崔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