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7月8日電(記者 何蔣勇 實習生 林波)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慈溪、余姚等法院連續受理38件起訴娛樂場所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原告王海成是曾創作《康定情歌》的已故“西部歌王”王洛賓之子,此次起訴索賠總金額達56萬余元。
王洛賓是中國20世紀最負盛名的民族音樂家之一,有“西部歌王”的美譽,他一生創作歌劇7部,搜集、整理、創作歌曲1000余首,他創作和改編的《在那遙遠的地方》、《康定情歌》等多首經典曲目在民間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
王洛賓生前曾立下遺囑,將包括其作品著作權在內的所有遺產,均指定由其三個兒子(即長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繼承,并進行了遺囑公證。1996年3月14日,王洛賓去世。此后,王氏三兄弟多次在江蘇、廣東、山東等多地提起維權訴訟。
2008年3月14日,王海燕、王海星出具了《放棄實體權利聲明》,將兩人享有的王洛賓作品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王海成一人,并于2009年對《聲明》進行了公證。
今年4月,王海成先后到法院起訴寧波多家娛樂場所,原告在起訴狀中稱,其父王洛賓去世后,原告依法繼承了先父生前創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財產權。
據此,原告要求各被告按照每首歌曲400-500元不等支付賠償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合理費用,合計56.87萬元。
此次被起訴侵權的娛樂場所共涉及寧波全市38家娛樂場所,每家分別收錄了王洛賓創作歌曲20至30余首不等。涉及侵權的娛樂場所未經權利人許可,向消費者播放由其歌曲改編的MV,從而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表演權。
為了取證,今年1月,原告王海成的代理人與公證員一起來到寧波,連續幾日在當地的娛樂場所消費,使用包廂內的設備按照歌曲名稱選歌、播放,房間內的設備完整地播放了王洛賓創作的音樂作品的錄像制品。在起訴時,原告提供了消費發票和經公證的全程錄像等作為證據,以證明上述娛樂場所涉嫌侵權。
法官表示,涉及娛樂場所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以往大多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原告進行訴訟維權。
據不完全統計,僅音集協作為原告的維權訴訟就占到了全部音像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六成以上,這還不包括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如今,王海成等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不論娛樂場所的規模大小,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分區域集中維權的新現象,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引起關注。
目前,該批系列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