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訊 1月1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首次對媒體公布《關于確定我省辦理八種財產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的意見》。該《意見》由省高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于去年2月聯合制定下發,并于去年5月1日開始實行。
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尤其是侵犯財產罪,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才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將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兑庖姟分斜I竊、搶劫、詐騙、搶奪等8種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均有所提高。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起點從之前的1千元提高到2千元。這意味著在去年5月1日前,如果盜竊一臺價值1900元的手機,將被判處3年以下徒刑。去年5月1日以后,則將不構成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中,除了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認定起點1千元保持不變外,其他侵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均有所提高,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從1萬元升至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從5萬元升至10萬元;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分別從2千元、3萬元、20萬元升至5千元、5萬元和50萬元。
記者注意到,相比于經濟發展水平高于湖南的北京、廣東等省市,湖南的標準更高。如北京實行的財產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中,盜竊罪“數額較大”為1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1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6萬元以上。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李宇先解釋,在如今的社會環境下,提高標準是為了防止對財產犯罪打擊面過廣、力度過大。(記者 張祥 通訊員 文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