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船舶應當依法承擔救助遇險漁業船舶的義務;違章作業引發海損事故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船員酒后開機、駕船、疲勞作業的將被處以罰款……昨天,青島市公布了《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據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法規處介紹,新修訂的《青島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立足于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從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員制度、值班制度、對機動漁船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辦理雇主責任險制度和鼓勵漁船加入互助保險組織等方面作了相應修改和規范。
“新辦法提倡政府鼓勵和引導捕撈漁民加入漁業合作社,逐步將漁業船舶納入漁業合作社自我組織、管理和服務。要求船長對漁業船舶安全負直接責任,嚴格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生產作業規則規程,保證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和船員安全;發現漁業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提出排除建議;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不排除的,船長有權拒絕出海作業,并向當地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報告。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和停泊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避碰規則和值班守則,不得擅自改變作業性質和超過核定的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不得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記者 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