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勞動報》報道,吳先生購得路虎神行者一輛,但一腳油門,馬力上不了80公里。閔行法院近日撤銷了這份購車合同,吳先生獲賠38.5萬元車款,但需要支付車輛使用費5000元。 ????2011年2月,吳先生在舊機動車市場看到一輛路虎神行者車輛,并查得首次上牌登記時間為2009年12月1日。車主嚴某與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的海潤公司均告知,這輛路虎是一手車,車輛完全沒有問題,并出具了產權證,產權證上載明車輛所有人為嚴某,同時表明這輛路虎還在保修期內,車輛無任何事故和隱患。吳先生為此支付38.5萬元,在海潤公司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次日,吳先生上高架時發現,每次踩油門,這輛路虎總是慢慢悠悠,提速最多每小時80公里,“路虎不虎”,原告去4S店一查,原來這輛車由于水浸導致變速箱已經故障,若要維修還需8萬余元。同時在4S店,吳先生還意外發現,這輛車早已有水浸記錄,初次登記日期正是2009年12月1日,原始車主姓魏。吳先生又到車管所查詢,證實了在4S店了解的情況,并查得嚴某名下還有多輛從廣東來滬的水浸車。到舊車交易市場一打探,原來嚴某專門從事水浸車倒賣,并由海潤公司為其配合。 ????庭審中,被告嚴某辯稱:2010年8月,自己從廣州購得這輛路虎,并在2011年2月與吳先生達成購車協議,對于車輛有水浸情節并不知情,使用上也沒有任何問題。自2011年2月底,原告吳先生就通過短信息的方式多次威脅要求退車。此外,吳先生開車已行駛3000多公里,在車輛轉移給吳先生后,產生的質量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嚴某對該事實是明知的,但依據邏輯推理,嚴某是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專業人員,應具有一定的車輛專業知識,自他從廣東取得這輛車至將轉讓給吳先生有半年,不可能對車況一無所知。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嚴某作為出賣方在明知情況下應履行告知義務。吳先生作為普通購車人,在欠缺車輛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嚴某故意隱瞞與合同簽訂存在重大影響的質量問題,顯然是誘使吳先生作出錯誤判斷,決定購買系爭車輛的直接原因,故嚴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路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但從里程數據等顯示,原告對車輛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所以吳先生應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