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酒駕不止一人
·2011年5月9日,高曉松駕車在北京與三車發生事故,經鑒定,高曉松屬醉駕標準,隨后高曉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六個月拘役,罰款4000元。
·2010年5月5日,央視名嘴撒貝寧邀電影頻道主持人經緯一同出行吃飯,因酒后駕車在北京三里屯附近被警察抓獲,一次性扣除12分。
·2006年12月13日凌晨,武打明星吳京在北京朝陽區三里屯附近醉酒駕駛,被交警截
·2012年6月16日,相聲演員劉惠駕車追尾了另一輛小車。經檢驗,劉惠屬于醉駕。約一個月后,法庭以劉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明星司機的雙重角色
酒無罪,駕無罪,酒駕便要付出代價。前有高曉松,現有王志文,看來娛樂圈并非“酒駕處罰”的免稅區。
僅作司機,王志文、高曉松與其他酒駕者一樣,只有程度不同,沒有性質不同。高曉松當年遠超醉駕標準,且已釀成交通事故,屬危險駕駛,所以換來“漫長的刑期”。王志文酒精含量約為高曉松的1/8,或查或扣或罰,必有規可循。
法規自然不會因你寫了《同桌的你》,或演了過把癮的北京青年,就“單獨約談”,在條款面前,每個人都是同樣尺寸的饅頭。因此,就法律意義而言,只要王志文不想著特權,不想著逃之夭夭,老老實實罰款,老老實實掛證,老老實實重考,他就不應受到附贈的指責。明星無權力因為特權而逃脫法律的懲罰,但也無義務為了平息輿論而接受法律的特殊對待。
據說上海交警以不枉私著稱,果然,警方很快澄清王志文現場無罵人,無豎中指,是一個常態的酒駕司機。或者,這也給人信心,王志文不會從上海交警那里買到一條專屬逃生通道。
但是,生活不只法律。明星司機是復合名詞,等于明星加司機,公眾審判自然是法律加道德,再換算成印象分。網友隨意嫁接王志文的不同時期酒照,便可見一斑。因此,公眾人物負有道德標桿的義務,這與他們從名氣上的得利對等。
必須承認,當年高曉松的危機公關是成功的,因為他誠實的認錯,認罪,認罰,由此偷得了人們的共鳴和同情。但毫無疑問,再成功的危機公關,也只是亡羊補牢,自律才應是明星們的常態,不只為圍觀者計,亡羊的代價,明星本身應當掂量。(文/魯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