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遭老師體罰致殘 學校被判賠錢
重慶商報訊榮昌一老師體罰學生做下蹲,導致孩子髖關節受傷致殘。受傷學生將學校告上了法院,提出索賠。昨日,榮昌縣法院透露,經審理,該院一審判決校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7萬余元。
2009年12月底,榮昌縣某鎮中學初一某班正在上歷史課,任課教師鄭燦發現學生王冰不守紀律,一氣之下,勒令王冰做下蹲運動。見老師生氣了,王冰心中很害怕,就不停地做下蹲
次日,王冰感到髖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去診所輸液治療。可是幾天過去了,他的疼痛并沒有減輕。2010年1月19日,因劇烈的疼痛,王冰無法起床。后來,他被送到當地醫院住院治療。
經診斷,王冰的病情為左髖關節化膿性髖關節炎。因當地醫院醫療條件所限,隨后他又被轉到主城一大醫院住院治療。據統計,為了給王冰治病,他父母共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事后,因與學校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王冰一家將校方告上了榮昌縣法院。
庭審期間,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王冰的傷殘等級為10級,鑒定結論還認為,下蹲運動為左髖化膿性關節炎的促發因素之一,該行為與王冰自身其他原因,共同結合造成了他的身體受傷的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體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老師要求未滿13歲的王冰做下蹲,屬于體罰學生的違法行為,與教師的職業道德相違背,并造成了王冰傷殘的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該行為發生在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鄭燦對王冰進行管理教育,目的是為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因此他的行為屬于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責任。
8月中旬,榮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王冰與校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校方賠償王冰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