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中路附近,總能碰到華爾街英語工作人員向路人推銷課程。(李珍梅 實習生 叢學地 攝)
調查>>學習超過一個月,多名學員退課難
除了馬女士,學員張女士因為對華爾街的課程質量不滿意,也有了退課的想法。
“當初賣給我課程時,說上課質量怎么怎么好,但我學起來卻不是那樣。”張女士也是華爾街的一名學員,上了大半年課后,張女士很多課約不上,感覺很多
記者了解到,或是因為課程難學、或是因為對課程質量不滿意,華爾街的不少學員都有退課的想法。“我們現在聯系了四五個人,想要聯名申請退課,但華爾街都說退不了,因為合同上寫的,上課時間超過一個月就不能退了。其實這個合同密密麻麻,我都沒來得及看,在課程顧問的催促下,就匆忙簽字了。”現在說起來,張女士也感到后悔。
說法>>合同屬格式條款,法律上無效
5日,張女士給記者展示了他們購買華爾街課程時簽訂的課程注冊合同條款。條款上大致分為甲方權利和義務、乙方權利和義務兩大部分。在乙方權利和義務部分,其中一條規定,一旦學員學習時間超過入門課30天,將被視為對教學質量及相關服務表示滿意,不予退學。
“我覺得這就是霸王條款。第一個月教學質量好,以后幾個月上課都讓我們睡大覺,我們也得視為滿意嗎?”張女士氣憤地說。
5日,記者致電位于香港中路附近的華爾街英語,對方自稱是主管的一位工作人員說,退課一事涉及到雙方簽訂的合同。至于具體的解釋,這位工作人員說要等到周一才能給相應答復。
對于這份合同,山東華魯律師事務所隋思玉律師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平等主體,其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而目前華爾街和學員之間簽訂的合同條款其實是個格式條款。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隋思玉說,這個條款中約定的“在1個月內沒有提出退課,就默認對教學質量滿意”就屬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顯然于理有悖,原因很簡單,第一個月的教學質量跟之后時段的教學質量沒有任何必然聯系。至于有學員認為其教學質量與之前承諾的不符,涉嫌虛假宣傳,可向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舉報。(李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