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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7月26日早間消息,新東方周三在美國連遭四家律師事務所發起的集體訴訟,這些律師事務所均指責新東方財務報表存在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因此應該給予賠償。 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以下簡稱“Howard G. Smith”)周三宣布,已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即“集體訴訟期”)購買了新東方美國存托股份的所有個人和實體,在美國加州中部地區的地方法院向新東方發起集體訴訟。這家律師事務所指控稱,新東方及該公司的一些高管違反了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規定。 這也是新東方一天內在美國遭遇的第四起集體訴訟。除了Howard G. Smith,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也分別宣布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其間購買了新東方美國存托股份的所有個人和實體,在美國法院向新東方發起集體訴訟。 Howard G. Smith指控稱,新東方發布了虛假或有誤導性的消息,公司及部分高管涉嫌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規定:1)缺乏足夠理由將旗下可變利益實體北京新東方及其全資子公司的業績并入新東方的財務報表;2)因此,新東方錯誤地將北京新東方的業績并入新東方合并后財務報表;3)與新東方的陳述相比,新東方擁有大量的特許加盟店,整個門店網絡并非歸新東方自己所有;4)預付的加盟費及其他費用抬高了新東方的現金余額;5),新東方運營的學校最終屬于國有;6)因此,新東方的財務報表在“集體訴訟期”存在誤導性信息;7)新東方缺乏對內部和財務的有效控制;8)從本質上講,新東方財務報表和財務業績在所有相關時間內都是虛假和有誤導性的。 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等三家律師事務所也在訴訟中提出了類似指控,他們均認為這種負面信息在流入公開市場后,致使新東方的股票價值下降,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因此要求新東方對投資者的損失作出賠償。 本月17日,新東方公布其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其VIE(可變利益實體)結構調整一事;18日凌晨,渾水發布報告質疑新東方財務造假,并將其股票評級定為“強烈賣出”。受此影響,新東方17日、18日兩個交易日股價暴跌超過57%。 新東方隨后發起反擊:20日新東方連發兩則公告,一方面宣布公司5名高管計劃動用個人資金在未來三個月內在公開市場回購股票;同時還宣布公司董事會成立特委會,獨立調查渾水指控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