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手機判10年
二審發回重審
本報綜合消息 記者今日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保姆盜竊手機案”已被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8歲的保姆張蕓(化名)因遭拖欠工錢偷了雇主手機。鄭州管城區法院日前審結這起保姆盜竊雇主手機案,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保姆表示,沒想到雇主的手機價值6萬多元。
宣判后,被
鄭州中院趙永純副院長接受采訪時說,一審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對該案的準確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以上問題,對準確認定該案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