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李福祿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提出上訴。
被告人李福祿,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膠南市,漢族,大學文化,原任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副局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祿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劉
案發后追繳贓款1449.7584萬元、扣押馬自達6轎車一輛、小型越野路虎一輛、克萊斯勒轎車一輛、凍結北京房產一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福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福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庭審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實,應依法嚴懲。根據被告人李福祿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后果,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