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簡陋、辦公環境陳舊1994年,就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政府面臨著辦公大樓急需換建卻又囊中羞澀的尷尬關頭,時任道外區政協副主席的馬玉福帶領著自己一手創辦的殘疾人企業挑起重任。建設圖紙不斷修改,馬玉福企業墊付的資金也不斷增加,所幸,11層的政府大樓總算在1999年竣工交付使用。可令老馬萬萬沒想到的是,咬牙堅持建成的辦公大樓卻沒能換回道外區政府在建設初期的絲毫許諾。
如今13年過去了,老馬沒有要回建設款、也沒得到房租。
一言許諾建造“海市蜃樓”
稍微年長一點的哈爾濱人都知道,上世紀90年代初期,曾經的道外區政府辦公地點共有兩處,使用面積共5259平方米,分別位于道外區南四道街12號(區委、區政協、區紀委,使用面積2825平方米),另一處位于靖宇街279號(區人大、區政府,使用面積為2384平方米)。
一位從道外區政府退休多年的老領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兩處辦公用房均始建于上世紀二三十年代,在當時已經屬于房屋陳舊年久失修的危陋房屋,屬偽滿產權。由于原房的使用功能并不是機關辦公用房,房屋的開間和格局都不適應現代管理和辦公的需要。“很多區級領導的辦公室只能辦公而無法接待客人,甚至這兩處辦公樓內連個像樣的會議室都沒有,中型以上的會議全部需要外借場地。”
就這樣,1994年6月,道外區政府向上級哈爾濱市政府提出了換建機關辦公用房的請示,需建新辦公樓16000平方米,總投資初步匡算為1500萬元,選址就是今天道外區政府的辦公地點,北十四道街55號。
“換建新辦公樓的申請面積雖然是兩處舊辦公樓總面積的3倍,但大家都能預料到最后建成的辦公樓面積還會增加,投資匡算也會水漲船高,領導們心里其實也都有數,但為什么還要保守著打申請,就是怕上級政府不批。這是一種申請技巧。”一位知情人向記者透露。
殊不知,就當時的道外區政府而言,1500萬的建設預算資金也是難能籌措的。會議最后,時任道外區區長的張子德對政協副主席馬玉福說:“小馬,現在正是政府困難的時候,你有企業,要不你來干吧,你也別賺政府的錢,政府也不會讓你吃虧。”
“我是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是一個有視力障礙的殘疾人,上世紀90年代初帶領殘疾人所創辦的聚興公司曾連續6年被黑龍江省政府授予利稅標兵企業,當時企業納稅占道外區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所以政府有難,我義不容辭。”馬玉福說。
記者在道外區政府當年向哈爾濱市政府申請換建新辦公樓的報告中看到:我區新辦公樓建設擬采取換建與房地產綜合開發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即選擇區屬有實力的開發企業(聚興開發公司)對西起北十四道街,東至東興街;南起富錦街;北至長春街占地15600平方米的街坊進行綜合開發,在改造危棚房的同時建設辦公大樓。建造辦公樓遵循不增加政府負擔,不平調企業資金的原則,通過四種渠道籌措資金:現有的兩處舊辦公用房作價800萬元交開發企業使用;收取區屬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效益費200萬元;現有的區屬委辦局獨立辦公機關將繁華地段的辦公房有償出售可回收資金200萬元;請市政府免收辦公樓的各項配套費用可節省建設資金400萬元。
1995年12月,新辦公樓正式破土動工。
神秘的24號函件
在建設過程中,道外區政府不斷更改圖紙,造成原規劃規模比實際需要有12000平方米的差距,僅動遷安置居民就增加了8000平方米。1997年時,道外區政府不得不向哈爾濱市規劃局提出調整申請。
同時,馬玉福的哈爾濱聚興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不斷增加墊資金額。
“1999年,道外區政府的辦公大樓及周圍的回遷安置小區全部建設完成,因在施工過程中,道外區政府多次對辦公樓提出修改方案,增加辦公樓面積等,致使僅辦公樓一項的投資即達到4800余萬。可政府從未投資過分文的建設款,也沒有兌現過當初用舊房產抵充一部分建設款的承諾,大樓竣工前老區長張子德就調走了,更是沒人為這事做主了。”馬玉福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隨后,道外區政府在對辦公樓不能提供建設資金的情況下,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道外區政府給原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致函件(哈外政綜【1999】24號),將道外區北十四道街55號房產即新建成的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確權給聚興公司,并辦理了產權證。
直至2009年的10年之間,作為聚興公司一方,已經將建成辦公大樓交付道外區政府使用,履行著自己合同義務的同時,多次派員、致函與道外區政府協商,表示只要政府交付建設款,聚興公司愿意隨時辦理轉移辦公樓所有權的相關手續。可道外區政府的領導換了一屆又一屆,卻始終沒有兌現任何承諾,而且使用著聚興公司產權的辦公樓不繳納分文租金。
無奈之下,聚興公司將此事反映給黑龍江省信訪部門,省里市里有關領導兩次批示,依然無濟于事。2010年1月,道外區政府以“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的罪名向哈爾濱市公安局報案對聚興公司調查,稱道外區政府1999年沒有向房產部門出具給聚興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函件(哈外政綜【1999】24號),系聚興公司私自偽造。
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大案隊先后對“24號函件”上面道外區政府公章進行鑒定,確認無誤后,又將“24號函件”所使用的紙張及紅頭文件的字樣進行大量比對并帶到公安部由專家進行鑒定,仍然沒有查到蛛絲馬跡。公安人員最后又將當年打印“24號函件”的打印機搬到北京公安部進行鑒定。一年之間多次往返哈爾濱與北京之間進行各種鑒定,仍沒有發現“24號函件”到底有什么問題。
2011年1月,道外區政府致函哈爾濱市公安局,要求對道外區北十四道街55號大樓產權證上“哈爾濱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專用章”印文與樣本是否為同一印章所蓋進行鑒定,仍未鑒定出問題。
2011年3月6日,公安機關以證據和事實不足下達了撤銷案件決定書。
“你究竟是想買樓還是想交租?”
2011年4月,聚興公司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道外區政府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道外區政府給付聚興開發公司投資款48184834元及利息51929006元(自1995年5月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合計100113840元。
聚興公司律師告訴記者,如今道外區政府使用的那棟辦公樓市值至少兩三個億,而我們只是想要回當年的投資建設款加上利息一共才一億元,“我們不想與政府搞得太僵,也沒提出要求道外區政府必須遷出辦公大樓,歸還我們工程款就行,不計較吃虧不吃虧的了”。
被告道外區政府當庭辯稱,“聚興公司本身就是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的產權人,怎么還能管我們要錢,自己是產權人還有向別人討債的道理?其訴稱的主張和起訴稱的事實與理由相悖”。
黑龍江省高院于2011年8月下達判決書認為,即該房產證能夠證明聚興公司享有涉案辦公大樓的物權,如此情況下向道外區政府主張返還涉案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的投資款,主張其與道外區政府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駁回聚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2年3月9日,根據黑龍江省高院的判決,聚興公司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對道外區政府提起訴訟。起訴書中提到,原告為與被告道外區政府解決辦公大樓一事,已經作出了種種努力,但被告占用辦公大樓不遷,又不同意通過給付當年投資款的途徑來解決雙方糾紛,原告依法行使物權,要求被告道外區人民政府立即返還原告房產,并將自1999年起至今的使用原告房產的租賃費用及利息給付原告,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隨后不久,道外區政府致函哈爾濱市住房局,認為1999年時,住房局為聚興公司發放房產證不合乎正常程序,要求住房局立即注銷聚興公司手中的道外區政府辦公大樓產權證。
記者在哈爾濱市住房局507辦公室見到處理此事的相關負責人。對方稱,我們不可能輕易取消產權證,道外區政府和聚興公司之間的事,最好還是他們自己解決。
5月28日,記者來到道外區區委、政府,向宣傳部副部長尚琍提出預約采訪區長試圖了解本次事件要求。對方表示會盡快請示相關領導,在兩天之內安排采訪具體時間,并強調“我們一定會答復的,不答復不就等于默認了一樣嗎”。
5月31日,因一直未得到道外區政府方面的回復,記者撥通尚副部長的電話,對方說“跟領導請示過了,領導的意思是也不知道說什么好,要不我再請示請示吧”。
截至今日上午,記者最后一次撥通道外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尚琍的電話,“我們領導的意思是暫時先不接受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