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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婚齡10年以內的家庭。(2010年11月24日,北京市家庭暴力統計數據。) ????不堪忍受妻子的強勢,趙某先后三次起訴離婚。近日,四方法院法官馬莉結合司法實踐做了一次分析,離婚案中有近10%的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且更容易走上歧途。對此,法官建議社會應給予弱勢男性必要的救助,可以成立弱勢男性救助站,給以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馬莉法官審理過不少婚姻案件。2011年,她審理的一個離婚案件,對她觸動很大,婚姻中的女性太強勢,在家里總攬財權,經常發脾氣,不懂理解和寬容男性,男性連續三次起訴離婚,從審理中男性所陳述的委屈來看,他在這段婚姻中很受傷。對此,她結合法院系統的一些審判實例,并調查相關情況,參閱了婚姻家庭的一些著作,做了一份婚姻中弱勢男性的實證分析。 ????她認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男性在離婚訴訟中常被認為是有過錯的一方,而女性是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實踐中,男性弱者存在一定數量,其社會焦慮也有所加重,而對這部分人的保護常被漠視。 ????她還向記者分析了婚姻中“悍女弱男”的四種類型,包含女方性格過于強勢、男性收入過低、男女雙方的家庭背景差異及男性生理上有疾病。馬莉法官提出,弱勢男性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幫助,建議社會應給予弱勢男性必要的救助,可以成立弱勢男性救助站給以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案例 起訴離婚,他被趕出家門 ????外地人趙某(男)與青島本地的劉某(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年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一女孩。但婚后的兩人經常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2009年7月,劉某搬離住所與趙某分居。 ????2010年7月,趙某第一次起訴離婚,劉某不同意,同年10月,法院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同年12月,趙某再次起訴離婚,稱上次起訴被駁回后,劉某家人將他逼出家門,導致他居無定所。法院認為趙某無新情況、新理由,在不足六個月的時間內再次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2011年4月,趙某第三次起訴,經過三次開庭庭審和兩次調解,2011年5月達成離婚協議。 ????四方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三次起訴,趙某來過法庭十多次,每次都帶著極大的委屈感,情緒也變得脆弱而激動,重復傾訴他婚后所遭受的創傷和侮辱。趙某在開庭時曾提到,婚后劉某以本地人自居非常強勢,錢全部由劉某管理,他一惹到劉某,劉某就對他進行經濟封鎖,有時候會強行把他趕出家門。 ????分析 “悍女弱男”常見四類型 ????根據本市法院系統一審原告的性別情況來看,男性提起離婚占有一定比例。對這些案件分析后,馬莉總結出四種情形下易現“悍女弱男”。 ????“強硬妻”型:在婚姻中,若男女雙方的性格都屬于強硬派,尚可在對抗賽中難分伯仲;如男性相對弱一些,夫妻關系就難平衡了。 ????“沒本事男”型:收入的多寡不但關系到家庭生活水平,而且影響到夫妻的感情。“在法院的案例中,約一成的婚姻,是因為男方收入低導致的。”馬莉法官介紹,雖然在起訴事實上少見“嫌貧愛富”,但究其背后,男性收入低卻是激化夫妻矛盾的原因所在。 ????“外地郎青島嫚”型:在本市的婚姻關系中,本地女嫁了外地郎的情況不少。本地女往往有一些優越感,而外地郎有一些劣勢,比如:人脈不夠廣泛,每年要花費時間財力探親,事業發展中少不了要動用女方關系,要是女方無法做好平衡,久而久之,家庭矛盾就會紛至沓來。 ????“患病男”型:在離婚案例中,有的是因為男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勞動等原因而導致離婚,患病男常在家中受欺負。 ????建議 社會關懷“婚姻受傷男” ????馬莉法官表示,在調查中,她發現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男性近10%。這些男性礙于面子,一般不愿意向別人訴說,更容易走上歧途,此原因甚至是男性弱勢群體惡性犯罪的根源。因而弱勢男性更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幫助。 ????“處于弱勢的男子物質上相對貧困、競爭處于劣勢、權利維護受阻,應該呼吁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馬莉法官認為,可以嘗試建立相應的“婚姻受傷男”救助站,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間的力量,讓他們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給予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當然,若能在基礎教育、就業保障等方面關注弱勢男性,在婚姻家庭法中對弱者救濟能輻射弱勢男性,并積極采取措施矯正權利失衡,形成一個法律保障的體系,才能減少婚姻中的受傷者。 ????在國外,已經有國家關注這一問題。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設有“曼德森特雷”男性救助站,配有專業顧問為遭遇各種家庭不幸的男性提供幫助,并監督他們不因情緒低落而陷入酗酒乃至吸毒的深淵。瑞士設有“婚姻受傷男”收容所,專門接受在離婚或夫妻分居過程中“受傷”的男性。(記者 張同順 通訊員 王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