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城市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也就是市民常說的房屋拆遷和補償,已成了涉及眾多青島市民的大事,在正在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上,記者昨日從大會議案組發現一份由12名代表聯名提交的“大議案”。這份長37頁、共2萬余字的議案,關注的就是“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這一重大民生議題。這項議案指出,面對事關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居民代表個人利益、開發商代表的企業利益等相互交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應通過制定《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個人利益統一起來,從制度上切實規范國家。 出臺地方立法解決拆遷難題 12名人大代表為什么要提這個議案?議案中表示,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頒布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 《征收補償條例》)并于頒布之日起立即實施。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市2006年制定的 《拆遷條例》已失去了合法的制定依據基礎,亟須根據《征收補償條例》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為新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人大代表調研了解到,自2006年至2009年,我市共實施拆遷項目175個、拆遷面積774萬平方米,拆遷戶數達83000余戶。2011年,我市拆遷管理部門已發放拆遷許可證35個,拆除房屋建筑面積230.26萬平方米,涉及居民1.7萬余戶。其中,市內四區拆遷項目18個,拆除建筑面積175.5萬平方米,涉及居民1.4萬余戶;五市三區批準拆遷項目17個,拆除建筑面積54.76萬平方米,涉及居民近3000戶。《征收補償條例》頒布后,市政府及時出臺了《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市已經按照新的征收辦法實施了青島鐵路北客站周邊區域改造、四方區大水清溝社區改造、李滄區楊哥莊社區改造、世園大道嶗山區段工程和膠州市響堂社區改造等5個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居民8725戶,房屋建筑面積45萬平方米。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法規規范,目前許多征收工作處于停滯狀態,嚴重影響了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正常進程,亟須通過地方性立法解決上述矛盾。 征收房屋先補償后搬遷 不能讓被征收人吃虧 在議案中,記者看到代表們提交了一份內容充實、條款明晰的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使得這份議案更具建設性、操作性。議案中的《條例(草案)》確立的一項地方立法基本原則是:平衡公權私利、促進社會和諧、推進征收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在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要充分注意和平衡各方面的關系,在制度設計方面,既要注意減少因征收補償不公或權力濫用而帶來的社會沖突,又要考慮到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發展的需求,還要盡量避免在城市發展中的盲目和不計成本的做法,努力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個人利益統一起來。 議案表示,房屋征收是對被征收人居住、生活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最基本權利的影響和調整,涉及到被征收人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特別是在近些年來的城市建設和發展中,拆遷項目或者是在城市的繁華中心地帶,開發商由此可能取得巨額的經濟利益,或者是對于危房集中、城市基礎設施條件較差的舊城區進行改建,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經濟條件均不高。《征收補償條例》確立了“公平補償”重要原則,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應當認真落實這一原則。在制度設計上,應當保證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補償最大限度地恢復或達到原有的權利圓滿行使的狀態,要保證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補償至少能夠在市場上購置到與原居住條件相類似的房屋,甚至更多一些的補償,并且對于因被征收而產生的其他影響能夠得到相應的彌補。 議案提出,原有拆遷體制下,拆遷制度所依賴的是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原則,注重的是指導行政管理活動,突出行政管理,引導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征收補償條例》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其所確定的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對行政權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規范和控制行政機關的公權力,為行政機關行使征收權設定限制,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征收補償條例》確定了“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基本原則,地方性立法過程中就是要將上述原則具體落實到各項程序、各個環節中,建立全新的征收補償工作程序與工作機制。 議案中的《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房屋征收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政府成房屋征收補償主體 開發商不能參與征收補償 議案提出,地方立法應明確征收主體和征收部門。《征收補償條例》與《拆遷條例》的一個重大變化,是明確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既不是開發商等商業主體,也不是政府的某一個職能部門,而是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行政區劃的特點,結合征收工作的地域性、群眾性、具體性等情況,議案中的《條例(草案)》規定,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房屋征收工作進行領導,十二個區市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作出征收決定。 在新的征收體制下,征收主體是區、市一級人民政府,征收范圍的確定、征收方案的確定、征收公告的發布、征收決定的作出等等均是以政府的名義直接實施的,這并非是某一個政府部門現行職責的內容和范圍。這些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實際上均需要房屋征收部門承擔和完成,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具有組織、協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房屋征收工作的能力,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市目前由設在市城鄉建委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局承擔該項職責,顯然與形勢和任務不相適應,而且該機構與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市場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混在一起,也不利于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條例(草案)》中建議規定為:“青島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是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組織實施重大和跨區、市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市房屋征收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
上一篇:天上搭空軌 便捷世園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