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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半夜,睡夢中的譚先生一家忽然被一聲巨大的爆炸聲吵醒,起床一看,客廳的地板上全是玻璃碎片,去年冬天買的茶幾居然無故炸裂了。幸虧事故發生在半夜,并沒傷害到人,但是譚先生一歲零三個月的孩子卻嚇得哇哇直哭。第二天譚先生聯系了自己當初購買茶幾的經銷商,經銷商先是在電話里答應賠償,但卻遲遲未派人處理,最后連電話也不接了。幾次協商未成,譚先生遂來到青島市李滄區消保委投訴。 ????消保委工作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到,事故發生后,因當時譚先生不知道怎么處理此事,同時輕信經銷商在電話中答應解決,故沒有保留現場物證,只保留了部分炸裂后的茶幾玻璃碎片。工作人員隨后找到經銷商協調此事,經銷商承認這次事故,具體爆炸原因不明,但由于生產廠家未做出明確態度賠償,所以自己不能就此事給予譚先生賠償,只能等廠家派人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經消保委工作人員反復調解,最終經銷商同意為譚先生更換同品牌的茶幾一張,并支付100元作為補償,消費者滿意而歸。(青島市工商局李滄分局 賈軍 韓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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