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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上午10點,在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審判庭里,高紅振、沈浩浩、何運生等人依次被帶上法庭。高紅振作為首犯被安排站在最左側,自進入審判庭之后,他情緒始終很平靜地回答公訴人和主審法官的各項提問。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圍繞金額及量刑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法庭從上午10點一直審理到下午。法官沒有當庭宣判。
關于本案:2011年8月,鄭州警方經過縝密偵查,揭開了一張以鄭州為觸手,以天津為據點并輻射全國的POS機套現犯罪大網。該團伙以騙領、倒賣、解碼、租賃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為手段涉嫌非法斂財活動,涉案地包括福建、廣西、浙江、天津、河南等地,套現金額超過1億元。 POS機只刷了一分錢 一分錢,人民幣中最小的面值,無論在大型超市還是農貿市場,都已經很難再找到它的足跡了。然而,2011年8月13日,河南鄭州警方接到消息,轄區內一家店鋪的POS機卻實實在在地為客戶刷了一分錢。 什么商品僅價值一分錢呢?為什么鄭州警方會將注意力放在一臺不起眼的POS機上呢?事情還要從一周前說起。 2011年8月5日,鄭州警方接到一封河南省公安廳發來的急電,電文稱,據公安部通報,近來國內出現了罕見的POS機騙領、倒賣、解碼、非法套現案件,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并將其列為2011年“天網”行動的督辦案件。隨附急電的還有一條線索:一張涉嫌POS機電話號碼表。 因為商戶在申請POS機的時候都會和一部座機電話綁定,用來上傳POS機刷卡信息,所以每臺POS機都會有一個與之對應的電話號碼。在這張表中,一個電話被圈成重點核查對象。 鄭州警方隨即全力核查與這個電話號碼有關的信息,在核查中,警方發現了兩條重要線索: 其一,2011年5月,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某支行信用卡風險追透部(專門從事信用卡風險評估及追回惡意透支款的部門)根據銀行POS機商戶監控系統的數據以及中國銀聯反饋的數據信息顯示,旗下8家商戶的POS機刷卡業務出現異常。 銀行隨即細細核實每筆刷卡業務后發現,這8臺POS機均出現分單交易(一筆錢分多筆刷卡支付)、重復交易(同一張卡在不同的時間多次在該POS機交易)、足額交易等。銀行初步認定,這些POS機很可能從事信用卡套現活動。 于是,銀行一個月內一連將已發出的8臺POS機實施停機處理,并將停機前一天刷卡交易資金延期6個月到賬。而警方核查的這臺POS機就在其中,一臺被停掉的POS機為什么還在刷卡呢?這其中有什么貓膩呢? 第二條線索就是,當警方根據這臺POS機對應的固定電話查到電話使用地時發現,此處并非商場或者商鋪,而是一個極為偏僻的居民小區中的一戶居民。居民小區中為什么會有商鋪用的POS機呢? 民警蹲守一天之后,決定行動。當天,房東以搬家具為由在前敲門,扮成搬家公司搬運工的民警緊隨其后,因為犯罪嫌疑人與房東很熟,并且房東的家具確實在屋內,所以很順利地進到了房間內。民警一進屋就亮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搜查證,在搜集現場證據之后,隨即將犯罪嫌疑人高紅振、沈浩浩控制住了。 “當時房間里很亂,發現了多臺POS機,密碼U盤和大量刷卡小票,這些小票都是混亂地堆疊在屋內的角落中。民警將這些小票一一找到,歸類后一并貼在A4紙上。”案件承辦人,鄭州市管城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白雪萍說:“將這些A4紙整理好,有滿滿一大箱子。” 2011年8月15日,鄭州市航空港區經偵大隊將此案立案偵查,在高紅振、沈浩浩的供述下,8月30日犯罪嫌疑人何運生在張家村被抓獲歸案;9月5日犯罪嫌疑人高明華在花園路金泰燈飾城被抓獲歸案;10月9日犯罪嫌疑人代全勝在銀基商貿城被抓獲歸案;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劉毅、王國珍在天津被抓獲歸案;1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文延、劉鐵、王斌主動投案自首;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陳括在花園北路宏達車業廣場被抓獲歸案。 80后大學生坐擁8臺POS機 高紅振,1986年生于河南濮陽農村,2006年考入大學學習,2009年畢業。與眾多剛畢業四處求職的大學生截然不同,畢業沒幾年的高紅振已經擁有了自己的一番“事業”坐擁8臺POS機,每臺每月租金7000元,月收入近6萬元!而他的“創業”靈感始于大學期間的一份打工經歷。 當時高紅振找到一份幫人代辦信用卡的工作,如果信用卡辦理成功,他會得到30元的“跑腿費”。隨著業務的熟練,高紅振又漸漸接觸到了POS機,并開始慢慢接觸POS機代辦業務。當時的代辦POS機業務,僅限于幫助那些有正規手續的商戶向銀行申領POS機,但是隨著業務的開展,那些手續不全、沒有資格的商鋪也找上門,希望高紅振能通過“關系”辦理POS機。 “最初,我先通過有些擁有POS機卻不經常使用的商戶,把他們的POS機租下來,然后轉租給需要用POS機的商鋪,賺取差價。”高紅振說,后來,他把眼光放在了另一種更賺錢的“業務”上來,那就是POS機套現業務。“2007年9月,我用自己的信用卡到商場刷卡套現3000元,支付給當時幫我套現的人100元手續費。后來我感覺刷卡套現可以掙錢,就開始幫別人拉客戶辦理套現,從中掙一點手續費,但是很少。”直到畢業,2010年底,他感覺自己有條件辦理、領取POS機了,就開始實施騙領POS機的計劃。 剛開始申請POS機時,高紅振主要靠朋友關系。“他們本人也經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現,作為周轉資金,他去別的地方套現要交高額手續費,為了自己套現方便,就把他的相關證件交給我,讓我去申請POS機。”據高紅振交代,要想申領POS機,就必須要有商戶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租賃協議、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資料。 朋友有家實體店,他就借用朋友店里的手續申請POS機,銀行工作人員來核查信息時,朋友出面應付,POS機申請下來后歸高紅振使用,朋友套現時不收手續費。但開店的朋友畢竟有限,而且并不是每位朋友都愿意堂這渾水,于是高紅振就想別的辦法。 “我通過朋友認識了‘鑫非常汽車裝飾用品商店’的老板,并拿到該店鋪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注冊了一個沒有實際經營的‘鄭州市金水區美途汽車裝飾商行’,美途汽車裝飾商行注冊地是鑫非常汽車裝飾用品店,但沒有任何業務,只是為了辦理一套工商資料,去騙取銀行的POS機。”因為店老板害怕高紅振用他們的資料辦其他事,高紅振就找了多個朋友充當法定代表人變更工商注冊,去申請POS機。 “我可以幫他們‘養卡’。”據高紅振交代:所謂養卡就是先用自己的現金替持卡人將欠款還上,讓信用卡顯示正常還款,隨后再通過刷POS機等虛假消費的方式把卡上相應額度的現金“套”出來。這樣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就正常了,現金轉了一圈還是我自己的。這樣循環操作下去,持卡人就可以拖延數月不再還錢給銀行,也不會產生逾期利息。比如充當“金水區新創藝燈飾商行”“法定代表人”的彭立山,他有兩張信用卡,當每月其中一張信用卡到期之后,高紅振再從另外一張信用卡上刷2萬元,再將錢存入到期的信用卡上,就這樣彭立山始終有2萬元資金在免息使用。 POS機申請下來后,照例是由高紅振使用。就這樣,高紅振連續假借他人之名又申請了幾臺POS機,不久他手中已經有8臺POS機了。POS機非法套現11700萬元 從銀行拿到POS機后,高紅振本來是想自己用來刷卡套現,后來發現沒有多少客戶,根本賺不到錢,于是高紅振想到了一個響當當的人物王國珍。 2009年,高紅振認識了專門做信用卡套現業務的王國珍。當時王國珍就向高紅振提出,如果能在鄭州申請POS機供其使用,每月7000元租金。高紅振找到王國珍(實為劉毅,王國珍是劉毅雇用的馬仔),二人達成協議:高紅振負責給王國珍提供POS機,王國珍負責組織、聯系客戶刷卡套現,每月王國珍每臺POS機給高紅振支付7000元使用費,如果每天刷卡套現金額超出10萬元,就按總金額0.25%計算租金。 因害怕王國珍用機器刷黑卡(指通過非法手段盜取別人信用卡信息后制作的復制卡),高紅振要求負責保管POS機與銀行結算的網銀U盾,并且每天查詢前一天王國珍刷卡套現的金額,再將銀行到賬的資金按照王國珍前一天套現的金額轉賬給王國珍指定的賬戶。 “外地的POS機想要拿到異地使用,必須進行技術處理,也就是解碼,否則該POS機不能使用。”據劉毅交代,商戶在申請POS機的時候都會和一部本地座機電話綁定,用來上傳POS機刷卡信息,此舉主要是為了銀行能夠更好地管理當地POS機業務。但是POS機一旦進入異地,這個綁定了領取地電話號碼的POS機就無法上傳信息,也就不能再使用了。但是如果成功解碼后,這臺POS機在異地使用當地的固定電話就可以將信息傳回領取地的銀行,實現操作。 自2010年1月,他就開始聯系全國各地的POS機,進行販賣或出租,給一些需要刷卡套現的人提供方便,按刷卡金額的3.5%左右收取手續費從中牟利。其間由專人負責聯系全國各地的POS機,收到劉毅處,并有專人老汪負責解碼,之后再由劉毅負責安排轉賬、收錢,對外寄送POS機、刷卡小票等工作,而劉毅的工作大部分安排給了王國珍。 “自2010年以來,我們的P°“機都發往了廣西、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其中浙江溫州、廣西梧州、廣西柳州、河南鄭州是主要地。”在鄭州市管城區檢察院,王國珍如實交代,“我知道倒賣、出租POS機是犯罪行為。但我離婚了,自己帶著一個11歲的孩子,又沒有工作,為了多掙點錢給孩子上學,以后別像我一樣,我才冒險干這些事情的。” 在整個犯罪團伙中,“老汪”的角色很特別,因為劉毅從異地收來的POS機要想在其他地方使用,就必須經過技術處理,也就是俗稱的解碼。“老汪”就是負責解碼的人,是這個團伙的核心。“老汪能處理全國各個銀行的POS機,目前老汪還在通緝中”,案件承辦人說。 那么,這個分工明確的“創業團隊”究竟套現了多少錢呢?“以‘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機為例,2011年11月,警方對其賬目進行了審核,僅在鄭州就用這臺POS機非法套現650多萬元,之后租往天津并轉租,又非法套現1000多萬元。至案發,‘浩浩床上用品店’的POS機共非法套現1700多萬元。”白雪萍說:“其他POS機的套現數額與之大同小異,從2010年底至2011年5月銀行停掉這8臺POS機為止,在這短短的6個月時間里,該犯罪團伙以虛假經營的方式共計套現11700萬元人民幣。” 2011年5月,銀行停掉這8臺POS機并給高紅振發出套現風險通知單后,高紅振感到壓力很大,于是撤回了租到天津的這8臺POS機,并將前期的7臺交還給了銀行,自己就躲在了居民樓內,妄圖躲避風頭。直到第八臺POS機寄回鄭州后,高紅振鬼使神差般地沒有上繳,而是將這臺機器留了下來。 2011年8月13日,懷著一絲僥幸,高紅振用這臺POS機刷了1分錢。“我就是想試試這臺機器還能不能用了。這些機器辦理下來很不容易,如今都要上繳給銀行,心里很挫敗。”正是高紅振的這一舉動,讓公安民警抓住了尾巴,于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為何出現如此龐大的犯罪團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解釋還規定,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5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 白雪萍說:“以高紅振和劉毅為首的犯罪團伙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通過使用多家商戶的工商資料,通過欺詐手段騙取銀行信任,獲得‘鄭州市金水區鑫非常汽車裝飾用品商店’等八家店鋪的房屋租賃協議等工商資料,向工商銀行申請了8臺POS機。在2010年11月到2011年6月期間通過租借等方式利用這些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為他人套現,從中賺取手續費,共套現超過1億多元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發往浙江、廣西的POS機使用者蘇忠源、楊鵬飛均刷卡套現,其中蘇忠源刷卡套現金額經審計達1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現檢察院已對蘇忠源作出追訴決定。 “為什么會出現如此龐大的犯罪團伙呢?歸根結底是因為非法套現有市場。據犯罪嫌疑人交代,套現用于個人消費的很少,大宗交易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白雪萍說,“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有10個人,老板給每名員工辦10張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那么就有100張信用卡。老板用公司房產證作抵押,透支額度比較高,就按每張透支2萬元來算,用50張卡來套現,50張卡來還款,這樣這個企業就有100萬元的無息貸款一直在使用!” “這對企業來說看似是一件好事,其實不然。”管城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趙曉瑜說,“如果一個人用三張1萬元額度的信用卡套出2萬元錢,用剩下的1萬元做備用金,讓這1萬元備用金不斷在這三張卡中流動,這時三張信用卡都會安然無恙。可是如果有一天,資金鏈斷了,那1萬元備用金沒有了,這樣的話三張信用卡都會還不上。這將給金融系統帶來非常大的風險。” 管城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楊小兵說:“從社會穩定角度講,非法套現行為還會刺激地下融資,在金融監管體系外產生巨大的現金流,且無法監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下融資的泛濫,為不正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時降低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由于非法套現可以獲得無風險收益,可能誘使更多POS機特約商戶從事信用卡套現業務,給社會信用環境造成破壞,同時誘發諸如信用卡套現、信用卡詐騙、洗錢等各類犯罪行為,使無辜者蒙受損失。” 趙曉瑜說,雖然《解釋》已經出臺,但是對惡意透支行為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她認為,《解釋》體現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在審判上寬嚴相濟的政策。“如果惡意透支的人把錢還上了,那么就可以從寬處理。因為詐騙罪屬于財產犯罪,行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如果他人的財產得到了彌補或者挽回,這說明行為人有悔罪表現。《解釋》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法律的完善必將帶來諸多好處,但法律的實施,還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很多主動套現的人自身獲益,是不會舉報自己的。一旦有了社會各界的支持,我們的社會才能有一個更加優質的金融環境。”白雪萍說。(詳細報道請閱讀3月上出版的《方圓》雜志) 編后語: POS機非法套現案件暴露出銀聯在POS機的使用、監管等方面沒有得力的審查渠道,造成監管漏洞。 審查單位除審查相關證件的真實性,還應核查申請人在銀行的對公賬戶和網上銀行賬戶,并實地調查申請人的實際經營場所。但實際上,因為利益驅動,POS機發放部門雖已實地了解商戶的營業場所、經營范圍、稅務征收等情況,但由于利益驅動,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本案中POS機的申請,雖銀行工作人員實地考察商戶的營業場所、與申請商戶人員見面等,但申請POS機人員仍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惰性、假商戶地址、假法定代表人,取得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從而成功申領POS機。 此類犯罪危害了國家的金融穩定,使部分貨幣脫離銀行控制范圍,增加資金鏈安全風險,同時放大了信貸風險,當持卡人無法償付信用卡透支額時,風險最終將轉移到銀行身上,發卡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大大增加。 本刊近期將繼續報道一系列金融領域的犯罪案件,敬請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