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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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