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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應當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所占面積及戶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后,由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四)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實施物業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應當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所占面積及戶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 (四)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現場勘查后辦理備案手續,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使用方案工程預算資金的70%從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中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相關業主代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經驗收合格后,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第二十四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二)工程預算; (三)涉及房屋戶門號及戶數; (四)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五)驗收方式。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緊急情況的,屬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范圍: (一)電梯故障經有關部門確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滲漏等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損壞,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將應急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后,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并組織維修。 (二)實行代為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實并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維修。 第二十八條 房屋維修時,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并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九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和幢、戶門號分戶賬中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條? 房屋滅失的,應當將戶門號分戶賬中結余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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