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數,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遷)決定的項目,在辦理安置房屋登記發證時,自愿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未交存的,以后應按照存量房的有關程序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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