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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中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朱少中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開場合始終保持著清廉、干練、上進的正面形象。因此,朱少中又被稱為“雙面貪官”。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消息稱,朱少中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同時,朱少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151.4875萬元(已減去退還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贓款3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制日報》記者從有關方面獲得的二審判決書中顯示,之所以刑罰有所減輕,是因為朱少中向辦案機關揭發了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揭發的案件線索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他在因涉嫌濫用職權而被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對其受賄犯罪部分應以自首論。 判決書中還詳細列出了朱少中14項受賄事實及一項濫用職權事實。通過判決書可以看出,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不僅幫人承攬工程、協調貸款、減免稅務、安排職務,甚至以官職權威幫人催討工程欠款。 在多個領域進行權力尋租 二審判決書證實,朱少中涉案,主要與當地房地產開發商齊某有關。 在工程建設、地產開發中,為當事人牟取利益,是朱少中將手中權力用于尋租的主要方式。 判決書披露,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原湘潭縣規劃局停薪留職干部齊某在承接湘潭縣一中整體搬遷A標段土方工程、湘潭縣“中白”土地整理項目、從“錦繡湘江”置換40畝土地給齊建平所在的“南海公司”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齊建平的賄賂,共計人民幣49.6萬元、美元兩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朱少中為湖南金芙蓉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在湘潭縣易俗河開發區從事房地產開發謀取利益,先后收取賄賂10.5萬元; 2005年至2008年,朱少中為湘潭盛鴻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在海棠路提質改造工程項目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取賄賂人民幣7萬元、美元1萬元; 湘潭縣第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彭某為使其在湘潭縣銀杏北路旁的地塊升值,向朱少中請托,希望能盡快確定在銀杏北路兩旁建設步行街的項目。朱少中為此先后收受了12萬元賄賂。 除工程建設和地產開發,朱少中還在其他領域尋租: 為他人減免稅務。2003年,唐某為成立湖南龍暢物流公司需要購買土地,找朱少中幫忙。朱少中不僅幫唐某在易俗河107國道旁購得了13畝土地,還向稅務部門打招呼,免去龍暢物流公司下轄的洗煤廠繳納外省采購煤的資源費; 2005年至2008年,朱少中在小龍王食品有限公司減免土地增值稅事項上,向有關部門打招呼,為該公司牟取利益; 安排相關人員職務。2006年至2008年期間,朱少中先后在湘潭縣錦石鄉原副鄉長羅某調任湘潭縣政府協調辦主任、時任湘潭縣規劃局副局長許某提拔、時任湘潭縣房產局副局長賀某提拔、原湘潭縣房產局干部潘某提拔等事項上出力,分別收受巨額賄賂; 協調銀行貸款。湘潭縣云龍實驗小學校長賀某在開辦學校、協調學校與周邊關系甚至向金融機構貸款等事項上,都得到了朱少中的幫助。朱少中因此得到人民幣5萬元和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 朱少中甚至還利用手中的權力,幫人催討工程欠款。普恩礦業公司董事長郭某承建了湘潭縣一中教學樓的建設工程項目,但該校一直未付清工程款。為盡快結算工程款,2005年5月的一天,郭某送給被告人朱少中人民幣5萬元,并請其出面向該校領導打招呼。 朱少中接受郭某的請托后,打電話給該校校長彭某,要求其付給郭某工程款300萬元。同年9月,該校把拖欠的工程款300萬元付給了郭某。 造成財政損失近900萬 朱少中案二審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湘潭宏通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在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上享受報建費優惠、調高容積率等事項上給予幫助,先后4次收受李某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5萬元、美元兩萬元。當地財政因此損失871萬余元。 2005年初,湘潭縣政府決定對該縣的主干道海棠路進行提質改造。同年5月27日,時任縣長的朱少中主持召開了第六次政府常務會議。在此次會議上,湘潭縣易俗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了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投”)全額投資人民幣1億元,管委會提供1000畝土地作為投資回報的合作方案。“高廣投”對1000畝受讓地在再開發和轉讓時免征有關稅費、規費,所開發的企業享受開發區企業所有優惠政策。 此次會議還同意了管委會提出的招商合作方案,并決定成立以朱少中任指揮長的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的有關問題。 后因管委會提供的部分土地無法開發,“高廣投”提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協商回報方式。經協商,同年6月28日,管委會與“高廣投”簽訂了補充協議,朱少中代表見證方(丙方)簽名。 協議約定:丙方承諾,對乙方受讓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所有建設項目報建費用(含配套費和人防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實行大包干。 幾經輾轉,湘潭宏通置業有限公司拿到了其中的195畝土地,用于開發“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董事長李某為使該公司能夠享受到報建費每平方米10元的優惠,持“高廣投”的授權委托書,以湘潭宏通置業有限公司與“高廣投”合作開發的名義向湘潭縣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請求對合作開發項目按優惠政策辦理相關手續的報告》進行報建,要求湘潭縣人民政府按照《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辦理報建手續。 2006年9月8日,時任湘潭縣縣委書記的朱少中向有關人員批示:請你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縣政府與省“高廣投”簽訂的合作協議辦理項目報建的優惠手續。最終李某開發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房產項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管委會交納了報建費。 當時,平均報建費應為每平方米60元。按此標準計算,宏通公司少交報建費871.3279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判決書中披露的其他多個貪腐事項中,朱少中也表現出了“濫用職權”傾向。例如,2007年,湖南浙湘興業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請求時任湘潭縣委書記的朱少中出面,推動為該公司招商引資工作召開縣委會議。朱少中卻提出不需要召開縣委會議,同時直接向縣長、管委會主任打電話,要求他們加快浙湘興業園的建設進度。 收受賄賂大多在年節 法院最終認定,朱少中非法收受齊某、李某等14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63.5萬元、美元5.1萬元(折合人民幣33.7875萬元)、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總金額為201.4875萬元。另外,朱少中還非法收受了20余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9.7萬元。 巨額的受賄款項,讓朱少中此前“清廉”的形象一掃而光。從二審判決書中即可發現,“清廉”的背后,隱藏著另一個朱少中。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判決書中列出朱少中的14項數十次受賄行為,大多都不是發生在朱少中給當事人幫忙之后的短時間內,而是發生在當年的各種年節假日里。 例如,齊某曾在6個春節、6個中秋節向朱少中送錢;朱少中收受賄賂,全部在2004至2009年春節期間。 在受賄方式上,除了自己收外,還有大量錢款是由其妻女收取,事后再告知或交給朱少中。 2006年9月,朱少中在中央黨校參加全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縣委書記研討班學習期間,還分別收受羅某送的人民幣8萬元和齊某送的人民幣1萬元。 ■沉思錄 曾經是高調反腐的基層干部,一年還查處了88名黨員干部,朱少中自己卻因腐敗身陷囹圄。當他被“雙規”的消息傳出后,不僅身邊的人感到意外,更多的人還感到詫異,竟然找不到一點和朱少中相關的負面消息和材料。這位在“反腐”與“被反腐”之間游走的官員,其雙面人生帶給人們太多的思考。(本報記者范傳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