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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昨天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獲悉,省政府對全省195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了專項清理,26件地方性法規需要修改。 “天價”滯納金不再有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如期繳納社會保險,除了補繳欠的社會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是這條規定跟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議,取消《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 “滯納金”的相關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 此外,《山東省公路規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拖欠、逃繳公路規費的,將繳納一定的滯納金。草案建議修改為 “拖欠、逃繳公路規費的,由公路規費征收機構或者交通稽查機構責令其當場補繳應繳納的公路規費和繳納滯納金;當場不能補繳的,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刪除有關“罰款”的相關規定。 “強拆”申請法院執行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為保證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從源頭上防止化解矛盾,草案建議將其修改為,“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不能隨意“查封扣押” 草案建議,將《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條修正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同時刪除了有關“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的規定。(記者 雷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