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者與醫院產生醫療糾紛,可通過第三方調解處理,避免矛盾加劇甚至得不到適當的補償。記者昨日從市綜治委、市衛生局等部門獲悉,我市近日下發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預防和調處工作的實施意見》,將正式開始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引導醫患雙方公平解決糾紛,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此舉對維持醫療機構秩序、保障患者權益將發揮巨大作用。 協商不成可找“第三方”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和患者應當首先通過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處理等方式解決,對通過上述方式難以化解或者當事人明確提出要求的,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患者索賠金額1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要積極與患者協商解決;索賠金額在1萬元至15萬元的,應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爭議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索賠金額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后再進行調解、爭議行政處理或訴訟。 進入調解程序的醫療糾紛,除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外,自受理開始之日起應在1個月內調解;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延長1個月;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應當終止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或訴訟途徑解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協助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手續。醫患雙方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但不能即時履行的,可引導、協助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對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全市建醫療糾紛調解組織 根據該實施意見的要求,我市的各區市司法、衛生、公安、保監、財政、民政等部門將加強溝通,指導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獨立于醫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具體履行以下職責: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等。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原則上應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主持調委會日常工作。目前即墨市已經建立調解組織,今年起其他區市將陸續開始成立。 復雜糾紛要出具意見書 我市將依托市醫學會、市法學會、律師協會等組織,建立由醫學各專科專家及熟悉醫療法律法規的律師、法官和心理咨詢師等人員組成的市醫療糾紛專家咨詢團。對當事人申請專家咨詢團出具意見或對預估賠付金額可能超過5萬元或重大、復雜、疑難的醫療糾紛,按照回避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從專家咨詢團中抽點3名以上專家,并邀請保險公司人員參與討論,在聽取醫患雙方陳述、審查相關證據、查閱病歷資料的基礎上,出具客觀、公正的專家咨詢意見書,作為調處醫療糾紛的參考依據。 此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將吸納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工作者等各方面力量,逐步壯大兼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 可查閱患者就醫資料 對進入調解程序的醫療糾紛,調委會要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法,促使醫療雙方當事人消除隔閡,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向醫療機構與患方了解有關情況,可查閱和復印、復制有關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與患方均應積極履行舉證責任。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調委會可委托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調解成功的醫療糾紛除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需要,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案件調解結束后,應按照有關要求規范制作調解案卷、存檔。(記者 陳珂 攝影報道) |
上一篇:青島環衛公寓工人免費住
下一篇:市內350個鞭炮攤今天開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