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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金華市民吳俊東在各大微博、論壇發帖,稱自己攙扶摔倒老人被判賠償七萬余元,該事件引發了社會關注。究竟吳俊東是扶起老人還是撞倒老人?為什么在警方和物證部門出示明顯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還是使用了高度蓋然性原則?新華社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一場交通事故引發訴訟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湯溪鎮云頭嶺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對騎電動自行車的夫婦胡啟明、戴聰 吳俊東說:“等我超車過去一段距離后,后面傳來一陣驚叫。我回頭看見那對老年夫婦已經摔倒在地上。當即我就回頭去扶兩位老人。” 沒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聰球開口就說,你開車怎么這么不小心?你把我們撞傷了。老太太的話讓吳俊東傻了眼。當時被嚇到的吳俊東立即打電話向父親求助,并將老人送到醫院。趕來的吳俊東父親還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 胡啟明在警方的筆錄中堅稱是吳俊東撞倒了他們,并要求賠償損失8.2萬元。吳俊東則認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雙方最終進行了法律訴訟。經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吳俊東承擔本次事故原告損失的70%,賠償原告73580.18元。 扶起還是撞倒引發爭議 吳俊東究竟是扶起老人還是撞倒老人引發了爭議,案件的焦點集中在兩車是否發生了刮碰。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稱: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和摔倒的胡啟明夫婦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碰撞和刮擦無法證實”“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稱:“該車右側外端油漆面未發現新鮮的擦劃痕跡和大面積灰塵擦劃痕跡”“送檢的三輪摩托車與電動車相對應處未發現碰撞產生的痕跡”。然而,這兩份物證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并未被采信。 見義勇為也須“風險”化解機制 隨著吳俊東案引發的高度社會關注,與此前發生的“彭宇案”“許云鶴案”一樣,遇到摔倒老人“扶”還是“不扶”、執法部門執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規避“風險”等問題,再一次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 國家行政學院講師、法律博士張效羽說,法官無視交通部門出具的直接證據,卻利用在雙方證據都不足時才使用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從而推出一個不公的判決,其危害要比誣陷者更甚。 浙江省社科院調研中心主任、社會學家楊建華說,政府和社會應該積極探索化解攙扶老人“風險”的道路,這不僅能帶給攙扶者以慰藉,讓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時放心大膽地去扶,更能引導整個社會風氣朝著正義和諧的方向發展。 記者采訪獲悉,在二審判決前,吳俊東在上班途中,看見一位素不相識的孕婦摔倒在地上,他急忙騎著摩托車去鎮上叫來了出租車,并把孕婦扶到了車上。“看見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難,我還是會去幫忙,助人為樂應該是每個人的一種本能。”吳俊東說。 新聞鏈接 高度蓋然性原則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