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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團中兼職的政府人員,嚴禁享受工資和勞保福利。記者昨日從青島市民政局獲悉,該局近期下發了 《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通知》,提出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各項業務收入、嚴格社會團體各項支出、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內控制度、加強對社會團體財務的監督管理等要求。 ????政府人員兼職禁領工資 ????新規定嚴格控制社會團體各項支出,要求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主要包括的業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以及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費等。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障費、行業保險費。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以及應交納的稅費。 ????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狀況辦理,社會團體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住房、養老基金等;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嚴重違法違規撤銷登記 ????“按照相關規定,社會團體每年參加年檢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市民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社會團體不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特別是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行為,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情依法給予行政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撤銷登記;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于小陽 陳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