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用熱交費須知: 1、用戶為什么要在供熱前交費? “熱”是商品,購買“熱商品”就應交費,如果用戶不交熱費,供熱單位就無資金儲備足夠的燃料,因而也就無法保證一個供熱季的連續正常供熱。交費時間為自下發繳費通知之日起至11月30日。12月1日后將依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及相關文件和《青島市供用熱合同》的規定收取滯納金。 2、熱費價格是怎樣規定的? 熱 3、產權/使用權變更時需辦啥手續?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當用熱戶遷移或承租人變更遷移前,應持變更證明材料到所在的供、換熱站辦理變更用熱手續,否則,由原用熱人或產權人繼續承擔熱費。 4、居民采暖用熱計費面積如何確定? (1)根據青價格[2008]240號文件規定:居民采暖用熱計費面積原則上以《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為依據,結合有關政策確定。對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積證明的,由供熱單位與居民熱用戶協商確定供熱計費面積;協商不成的,由供熱單位統一負責測量使用面積,費用由供熱單位負擔。(2)封閉陽臺與房間等連在一起的按全面積計算計費面積;原設計有隔墻(隔斷)等間隔且未改變原設計的不計算計費面積,隔墻(隔斷)等拆除后與房間連為一體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計算計費面積。(3)對裝有散熱器并用熱的閣樓、地下室等,有《房地產權證》的按照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作為計費面積;沒有權屬證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計算計費面積。(4)凡計入適用面積的廚房、衛生間、室內走廊、儲藏室等無論安裝暖氣片與否,均需全額繳納熱費。 5、空房熱費怎樣交納? 按照《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已供熱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熱費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青價工[1996]222號文件規定,已供熱尚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熱費由房屋使用權或分配權(產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6、用熱需辦哪些手續? 凡要求供熱的用戶,均應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確定供、用熱關系,并履行各自義務,保障雙方權益。 7、用戶不交熱費的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熱費的用戶,依據《供用熱合同》之規定對其停止供熱。對既不繳熱費又不停熱的用戶,將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供熱設施管理須知: 1、采暖設施的產權: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青島市供用熱合同》規定:居民用戶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產權歸用戶所有,由用戶委托供熱單位維護。發現故障及時通知供熱單位進行維修,用戶應予以配合,所需費用由用戶按有關規定承擔。 2、采暖設施出現故障時: 供熱中若設施出現跑、冒、滴、漏或不熱現象時,請及時與所在供、換熱站聯系,維修人員會在預約時間內前往維修或調試,避免造成損失。 未辦理設施管理產權移交或試供熱期間的用戶,室溫調試或供熱設施出現質量問題,用戶應與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聯系處理。 3、采暖設施的管理: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嚴禁用戶擅自改裝、移動或增設散熱器,擅自轉供熱、擴大用熱面積,和其它危害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肚鄭u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禁止住宅房屋再裝修采用影響供暖設施維修及正常使用的裝修措施的行為。如果出現上述行為,造成室溫不達標及其它損失,將由用戶本人承擔。同時,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4、供熱設施出現老化、銹蝕、損壞時: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用戶室內散熱器由于損壞、銹蝕等原因而影響供熱,用戶可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出資后,由供熱單位進行更換。 5、停熱及恢復供熱需辦的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停熱的用戶,應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供熱單位落實符合停熱條件,雙方簽訂停熱合同,并各自履行義務保證雙方利益。根據有關規定,停熱和恢復供熱的辦理時間為每年的4月15至10月1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恢復供熱應交納50元手續費。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其他時間申請停止用熱或恢復用熱,在不影響供熱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用戶需額外承擔相應的費用。(請在提出申請時準備好房產證及戶主身份證確認身份,如代辦還需出示代辦人身份證) 6、非供熱季設施保養: 在非供熱季,因防止暖氣設施過快老化、銹蝕,我公司實行滿水保養并加入適當的防銹劑,請不要私自放水,若因裝修等需要拆卸暖氣片,請事先與所在小區換熱站聯系關閉閥門,以免造成您的財產損失。請您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維護,多加注意暖氣片接口、閥門、活結等處是否有跑、冒、滴、漏現象。非供熱季維護要特別注意保護好暖氣片跑風,請勿刮、碰、懸掛重物,以免造成您的財產損失。若出現意外,請盡快關閉相應閥門并及時撥打您所在小區換熱站服務電話,我公司工作人員會在第一時間趕到幫您維修。 7、供熱設施保修: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保修期不得低于二個采暖季,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