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犯有貪污罪、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遼寧省撫順市女貪官羅亞平今天在沈陽被依法執行死刑。 羅亞平1960年12月出生于遼寧省撫順市,大學文化,1980年參加工作。2001年6、7月和2005年4月,利用擔任撫順市順城區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兼城東新區土地經營中心主任等職務,負責土地開發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兩家房地產公司的賄賂款 2010年12月1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亞平不服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于2011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羅亞平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羅亞平在貪污犯罪中與他人共同貪污,起組織、策劃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其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記者 崔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