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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危險性”標準 【提要:如果任由重癥患者肇事肇禍,是對家屬和公眾的傷害】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程序,是立法的核心問題?,F行法律對精神障礙的收治標準并無規定,僅有幾個地方條例。 “是否患有精神障礙以及是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的程度,是一個醫學的專業判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陳竺強調。 就診,是精神障礙治療的起點。草案 強制住院,是焦點中的焦點。草案明確,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這些規定,符合國際通行的“危險性”標準,即“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危險”,才能送診、住院。“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既不耽誤治療和診斷判斷,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脅公共安全?!北本┐髮W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唐宏宇認為。 業內專家指出,公眾通常關注個別人“被精神病”,也就是“不該收而亂收”的問題。而立法首先要考慮解決“該收不收”的問題,讓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都得到有效治療。如果任由他們肇事肇禍,也是對家屬、社會公眾人權的傷害。 馬力稱,西方國家精神衛生立法強調“入院自愿、治療自決、出院自由”。而我國要同時考慮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和他人、社會公眾利益,處理好相互關系。 嚴防強制入院濫用 【提要:是否強制入院涉及人身自由,要由司法程序決定】 雖然只是個別案例,“被精神病”、“不該收亂收”卻總能引起軒然大波。 8月的一天,重慶市永川區的王麗在上班途中被姐姐王美強行“綁”到精神病院。家人說她患上了精神病,理由卻匪夷所思:因為王麗“閃婚”。如果不是后來丈夫拿著結婚證及時趕來,王麗可能現在還在醫院里。 依靠制度杜絕“被精神病”、破解“不該收亂收”的問題,已經成為共識。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草案還建立了非自愿入院的異議機制,即患者可以進行兩種復診和兩次鑒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但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復診;有傷害他人等情形但不愿住院的,可以要求省級行政區內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復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患者還可要求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兩次鑒定。 草案特別強調,復診或者鑒定不能確認其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不得實施住院。如果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患者送入醫療機構,將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有關司法鑒定的規定,無疑是一大進步。是否有精神障礙,這是醫學問題;但是否強制住院,因為涉及人身自由,需要由司法程序來決定。 精神衛生專家、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坦言:“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p> 在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戴慶康看來,草案還應更進一步:“我們需要通過正當的程序來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嚴重到必須強制住院。對此,司法部門應該提供一個辯論的平臺。”(記者 王逸吟 殷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