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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7日電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獲悉,對于近期部分企業出現八月工資九月初發、九月工資月底發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按照新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對于這種情況,該負責人表示,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 該負責人指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表示,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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