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人發生糾紛而受傷,朱警衛將對方訴至法院,又在紅網發帖投訴衡陽縣臺源派出所所長李怔辦案時“濫用職權,以權謀利,出具虛假證明(派出所證明朱母系自行摔傷)”。朱警衛敗訴了,而他也因為“純粹捏造事實虛假投訴”被衡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朱警衛是“因言獲罪”嗎?昨日上午,記者將他數次的發帖內容轉交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勇平律師分析。胡指出,朱發帖中所指的各項投訴必須有人證、物證,否則,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其行政拘留的處分。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歐愛民認為,如果能夠通過較輕的措施實現行政目的,就不應采取較重的處罰措施。
當事人:發帖被行政拘留
朱警衛是衡陽縣臺源鎮司林村人,27歲。2008年11月26日,朱母李金蓮與同鎮居民廖某發生糾紛,李金蓮“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
傷者家人當晚報警,臺源派出所立案偵查,在詢問雙方之后,28日到現場勘查。李金蓮稱被對方用石頭砸傷,廖某堅稱李是自己摔傷的。多次協調未果,去年7月,雙方對簿公堂,李金蓮敗訴。
因不滿派出所辦案,朱警衛“近10次在紅網發帖”,投訴所長李怔“濫用職權,以權謀利、出具虛假證明?!敝炀l認為敗訴的關鍵在于,派出所開出證明至縣農村合作醫療,指出李金蓮是“不慎滑入下坡石頭上而跌扭所致”,這份證據為廖某所用,成為其勝訴的關鍵。
朱警衛所發的帖子大部分已被刪除,記者只找到了其2011年3月10日所發網帖,帖名《衡陽縣臺源派出所,正義何在?》。
“沒想到發帖竟被拘留!”朱警衛說,2011年8月2日,他收到衡陽縣公安局對其下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行政處罰10日,履行日期從8月2日至12日。
派出所所長稱屢次勸告不改正
朱警衛提供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上有“現查明,2011年8月2日16時,臺源派出所移送報警: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朱警衛多次在紅網上發帖:稱臺源派出所所長李怔濫用職權、以權謀利、出具虛假證明。經衡陽縣公安局紀委、衡陽市公安局督察支隊調查,朱警衛的投訴純粹是捏造事實的虛假投訴。經詢問朱警衛,其對自己的虛假投訴拒不承認錯誤。”
前日下午,記者與衡陽縣公安局聯系,想看看督察支隊的調查結果,被告知“沒有此事(發帖拘留)”,稱稍后再與記者聯系。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回復。
李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李金蓮與廖某的糾紛中,臺源派出所一直是秉公辦案。他曾經找朱警衛本人及其家人多次,希望他不要再發帖,可朱置若罔聞,對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對朱警衛行政拘留,是局里做出的決定?!崩钫€說,如果朱警衛再在網上中傷他,他將以誹謗罪將其訴至法院。
專家:可視情節輕重行政裁量
朱警衛所發帖子的內容,是否夠得上“捏造事實”呢?而他以網絡為渠道投訴執法人員,被執法人員的上級單位治安拘留,這道程序中是否有單位和個人需要回避?
胡勇平律師指出,從帖中內容來看,朱警衛沒有對其投訴的內容列出相關人證、物證,上級紀委和公安督察機關調查后認定其捏造事實,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其行政拘留。
歐愛民教授認為,在該案中,被投訴人李怔是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在對朱警衛處理的過程中,李怔需回避,否則行政決定是無效的。同時,此類案件中,還存在行政裁量的問題,如果采取較輕的措施能夠實現行政目的,可只批評教育。倘若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較重,需要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措施,那么對之適用行政拘留,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