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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方面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應當定期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隧道正常運行。 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和國家標準設置隧道交通設施和標志;裝置用于管理、控制隧道內車輛通行的設備;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器材,并落實消防應急措施;設置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的收費設施,并按照規定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保持隧道監控中心與公安機關、應急機構的通訊暢通,實現通行信息共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隧道上方、沿線兩側各100米范圍和洞口外沿100米范圍內屬于隧道安全保護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經營單位公布安全保護區范圍。 在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影響隧道安全的建(構)筑物;設立加油站、加氣站;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險化學品;爆破、鉆探、錨泊、挖砂(沙)、采石、采礦、取土;可能危及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水下施工、山體改造等活動。 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設置管線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與經營單位簽訂協議。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為管線維修和搶修提供便利。 養護管理方面 經營單位負責隧道設施的養護維修和保潔工作。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養護維修的規章制度,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日常養護,定期維修、檢測,并建立養護檔案。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單位的養護維修、檢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養護維修作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配備與養護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 隧道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除緊急搶修外,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避讓交通高峰時段;養護維修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養護維修作業車輛進行作業時,在確保交通暢通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的限制。隧道建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對養護維修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實施特殊養護維修。 法律責任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并視情節對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市政府可以按規定取消經營單位的經營權。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青島新聞網記者 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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