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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小學生在課堂突然暈倒在地,送醫院搶救仍不幸死亡(本報5月18日A13版《南京一小學生課間“寫作業”突然暈倒死亡》、5月19日A15版《12歲男生暈倒前確被叫去“寫作業”的》曾予連續報道)。學生家長和親屬認為老師有體罰行為,提出85萬元的賠償要求,而校方認為是進行正常教學管理,孩子暈倒后進行了及時救治,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補償。雙方分歧較大爭執不下,在當地司法所等部門的協調下,雙 事件回放: 小學生站著補寫作業時暈倒身亡 5月17日下午2點多鐘,南京江寧科學園小學六年級學生陳某在課堂上與同學打鬧,被老師叫起站到教室后面。隨后,老師發現二人作業未寫,要求他們到講臺旁寫作業。20分鐘后,陳同學突然暈倒在地,老師發現這一情況后,立馬將他從地上抱起來并進行搶救,同時撥打110、120電話并向學校領導匯報。校方及時送往醫院救治,但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警方介入調查,經向陳同學的同班同學進行詢問調查,大致還原了事情的經過:17日下午1:55,科學園小學6年級6班上一堂語文自習課。上課時,陳同學和前排的一位同學小文(化名)在課堂上打鬧,被老師發現,老師叫陳同學和小文一起站到教室后面。隨后老師說要檢查前一天布置的作業,恰巧陳同學和小文這項作業都沒做完,于是老師叫陳同學和小文到教室前面去站著補寫作業。 大約下午2:35下課了,老師說作業寫完的同學可以下課自由活動,沒寫完的同學繼續寫作業。小文作業補寫完畢正常下課,而陳同學下課時作業還沒寫完,就繼續趴在桌子上寫作業,老師則在一旁邊批改作業邊監督。大約三四分鐘后,也就是2:40左右,正在寫作業的陳同學突然暈倒在地,悲劇就這樣發生了。 雙方交鋒: 是否體罰、賠償金額雙方無法統一 事件發生后,陳同學的親屬幾十人情緒激動,他們到學校討要說法,學校的教學秩序一度受到影響。方山司法所工作人員聞訊后立即趕往現場,協同派出所控制事態。工作人員將陳家親屬勸至附近賓館休息后,耐心地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并組織雙方代表協商解決。 死者親屬認為孩子猝死是因為老師體罰,且學校貽誤了搶救時機,在咨詢了律師后,他們提出了85萬元的巨額賠償要求。而校方則認為學校是進行正常教學管理,不存在體罰的情況,孩子暈倒后及時撥打120和110并聯系了家長,在等待120救護車趕到的過程中,學校保健老師也對孩子進行了常規救治,校方并無主觀過錯,因此學校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給予補償。由于賠償數額差距太大,雙方一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談判陷入了僵局。 司法調解: 校方支付40多萬精神撫慰金 警方調查后還原了事件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向公安機關詳細了解事情經過后,對雙方都進行了走訪,經走訪學校師生,認為校方所述基本屬實;工作人員在走訪陳家親屬與鄰居時了解到,這是一個生活極其困難的家庭,12歲的陳同學是家中獨子,年屆四十的父母對他寄予了全部的希望和期盼,母親在兒子去世后幾度昏厥,調解人員一邊了解事件情況,一邊給她安排醫護治療,防止陳家人因悲痛而傷了身體。 調解人員還了解到,陳同學的父親在一家工廠打工,母親失業在家,失去兒子后想到這個家的未來,他們感到茫然而痛苦。了解到這些情況后,司法所積極協調教育局、學校、派出所等單位,希望學校可以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在經濟上給予陳家人適度幫助。經多方協調,校方同意盡可能提高補償數額。經過近一周的艱苦調解,最終雙方認可了調解方案,由司法部門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校方向學生家屬支付精神撫慰金40多萬。記者采訪獲悉,目前該補償費用已支付到位。 校園意外: 學校可按公平原則補償 記者采訪了解到,陳同學發生意外后,由于家屬和校方較為理性地接受了調解,所以這一過程中均回避了孩子的死因等敏感話題,校方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學生家長補償。 學生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后,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呢?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的徐駿律師介紹,目前全國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法律,對此一直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另一種觀點來自《教育法》的規定,即學校的責任在于“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學校有無過錯主要是從這“三個是否”來看。徐律師認為,校園意外的責任劃分,其實要依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也就是學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徐律師分析認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精神撫慰金通常不超過5萬元。而在這起事件中,老師叫陳同學到教室后面“站立”,該行為至少來說是失當的,加之陳同學家庭經濟狀況困難,學校的補償應當是基于這些因素的。 通訊員 穆琳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