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
交警裁量權急需細化
最高院副院長張軍提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防止可依交通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認為,最高院副院長張軍提出的是指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追究刑責。這說明最高院對待醉駕者用刑更為謹慎,這是非常正確的。在是否入刑問題上,應該更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問題。
對于檢測達到80毫克的醉駕者“危害大小”誰來認定,怎么認定?田文昌認為,從現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檢測后根據醉駕者的醉駕情節進行認定,但是什么樣的醉駕情節應該入刑,什么樣的醉駕情節應該走治安處罰程序,現在并沒有標準。第二個程序是公安認定應醉駕入刑后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如何認定“危害大小”,這也沒有標準。所以,在交警這個程序上,公安部應該出臺相關的認定標準,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應該出臺司法解釋來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