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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裁判對受害方保護不夠 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當事人難以獲得損害賠償。由于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問題5:虛假離婚訴訟難處理 近兩年,為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福利待遇而虛假離婚的案件逐漸增多,對于“假離婚”案件,在實踐中難以作出辨識;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導致損害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 合理分配家暴案件舉證責任 調研人員建議,盡量用調解的方法修復當事人之間受損的親情。對于涉及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對于受害人客觀上難以舉證的,可以采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由受害方對受侵害事實舉證,受害人完成該舉證后,由對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 另外,困難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建議適當放低司法救助門檻,對生活困難的家事案件當事人,提示、幫助其辦理減、免、緩繳訴訟費用。同時對訴訟過程中有過激行為或異常表現的當事人,及時聯系婦聯婚姻家庭專家提供心理咨詢輔導。 文/記者唐紅杰、范玲 通訊員王創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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