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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新聞網4月10日訊 從8日起,我市實行商品房預(銷)售計劃管理,開發企業每年1月31日前要申報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取得商品房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要申報季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 各開發企業應全面、準確填報年度和季度商品房項目(預)銷售計劃,內容包括,商品房項目基本情況,預計建設情況,預計開盤銷售日期,可售房源數量、建筑面積和預計 開發商要在取得許可證30日內申報預(銷)售計劃 記者從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了解到,開發企業每年1月31日前要申報年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取得商品房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要申報季度商品房預(銷)售計劃。 各開發企業有下屬項目公司的,應當將本公司及下屬項目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一并進行申報;應當嚴格按照申報的商品房項目預(銷)售預案中確定的銷售時間和銷售價格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應當結合季度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計劃和申報的商品房項目預售預案中確定的相關內容編制《商品房預售方案》。 對開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不實或隱瞞不報的,將記入房地產銷售市場誠信檔案,同時商品房預(銷)售計劃不列入當季及下一季度的季度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計劃;情況嚴重的,予以新聞曝光,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開發商需提供商品房項目基本情況、預計建設、開盤銷售日期、可售房源數量等 會議要求,各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全面、準確填報年度和季度商品房項目(預)銷售計劃,內容包括,商品房項目基本情況,如項目名稱、坐落、土地用途、房屋性質、項目總規模等;預計建設情況,如預計建設周期、各項工程建設計劃和進度安排等;預計開盤銷售日期;可售房源數量、建筑面積和預計銷售均價等;90平方米以下及90—144平方米中小套型房屋套數、建筑面積和所占比例等;項目精裝修情況等。開發企業申報商品房預(銷)售計劃時,應同時提交商品房項目預售預案。《商品房預(銷)售計劃管理暫行規定》,是我市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又一重大舉措,通過對商品房(預)銷售實行計劃管理,合理規劃安排全市年度和季度商品房供應,有效把握市場供應節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