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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從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來,產品質量特別是食品質量的免檢制度引起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免檢制度所造成的產品質量漏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引起廣泛爭議。經有關部門調查,生產三鹿奶粉的企業就曾經是質量信得過的產品質量免檢企業。免檢使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有機會流入市場,給國家的質量信譽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雖然目前食品類生產企業的國家免檢制度已經停止,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我國產品質量免檢制度已經全部退出歷史舞臺。目前,2001年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仍在發揮作用。有關政府執法部門有必要全面取消產品免檢,加強質量監督檢查,堵塞漏洞,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據] ????過去,我們國家長期存在名牌產品免檢制度,即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稱號有效期內,享受免檢待遇的制度,對此類企業產品質量只是進行抽檢或由該企業進行自檢。這一制度在企業范圍內廣泛存在,并被很多企業引以為榮。當初這樣做的立意出發點是好的,一是為節約檢測費用,減輕企業負擔;二是為了激發企業的上進心,鼓勵企業爭創名牌,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知名度。這一做法體現了對生產者職業道德的尊重和信任,曾經在促進企業發展方面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在日益活躍的市場競爭過程中,道德規范永遠無法代替法規條文的剛性約束。 ????一是我們很多企業由于免檢制度的存在,給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提供了“彈性操作”的空間,不少企業為降低成本,不惜以次充好,假借免檢的招牌逃避了檢查,生產出來的劣質產品堂而皇之的進入市場,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免檢已經成為企業宣傳促銷的工具,評審過程成為了不嚴肅的鬧劇,評審結論只是產品的賣點,與產品的實際質量完全脫節。 ????二是從法律角度看,產品免檢制度的存在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礎。免檢制度既不是行政許可,也不是行政處罰,純粹是行政機關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少自身責任,實行選擇性執法的借口。由于產品質量免檢是以政府部門規章的面目出現,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的健康等合法權益因產品質量而受到損害時,無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免檢制度的存在給某些行政執法人員提供了權力尋租的空間,滋生了腐敗。執法人員在產品檢驗還是不檢驗、如何檢驗的問題上,可以與生產廠家討價還價,國家法律尊嚴蕩然無存,公平競爭的原則被破壞。 ????讓產品質量檢驗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市場失靈的問題才可能由政府來矯正。鑒于上述情況,綜合考慮到三鹿奶粉等事件造成的巨大惡劣影響,建議國家有關執法部門全面取消產品質量免檢制度,進一步嚴格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維護中國企業產品質量的形象信譽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方案] ????1、全面取消產品質量免檢制度,制定更加詳細、科學、規范的檢查和處罰制度,特別是對食品類產品進行重點檢查,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采取關停、整改等更加嚴厲的制裁手段,確保產品質量。 ????2、充分暢通輿論監督渠道和群眾監督渠道,加強對質量檢測部門的社會監督,提高有關部門對企業產品質量的檢查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