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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剛出生就被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腦病轉入兒科救治,搶救三天后還是不幸死亡,這讓經歷了十月懷胎的許女士十分痛苦。她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諸多過錯,造成女兒死亡,因此將醫院告上法庭。記者昨天從青島市南法院了解到,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法院判決醫院在新生女嬰的死亡中承擔70%的責任,賠償許女士各項費用共計33萬余元。 出生三天不幸死亡 原告許女士訴稱,自己在2007年12月住進醫院待產,當時入院時自己和胎兒的各項檢查指標均十分正常。到當月20日的中午許女士出現“急性胎兒窘迫”癥狀,顯示胎兒缺氧。醫院隨后為許女士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出的女嬰被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腦病,被送到兒科救治,一直搶救到12月22日還是不幸死亡。許女士認為,是醫院在醫療行為上存在嚴重過錯,直接造成了女兒的死亡,應該對女兒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不見胎心監控記錄 記者從司法鑒定結論上看到,許女士入院時情況基本正常,沒有需要應用催產素的癥狀,醫院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催產素引產,存在醫療過失。鑒定人員認為,催產素如果使用不當,濃度過高或滴速過快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在使用時應有專人負責觀察記錄,每30分鐘記錄一次胎心、宮縮等情況。 在本起案件中,醫院使用催產素增加了胎兒窒息發生的危險性。在引產過程中突然出現胎心率減慢,也不能排除醫務人員觀察不嚴,催產素滴注速度過快引起子宮強烈收縮的可能。由于醫院不能提供胎兒窘迫當天靜滴催產素的胎心監護記錄,鑒定結論認定醫院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在子宮內嚴重缺氧,導致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新生兒出生后重度窒息的可能性增大。 醫院被判負7成責任 鑒定人員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失,與新生兒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并且屬主要因素。市南法院根據鑒定結論,認為醫院在為許女士接生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過失,應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許女士損失,一審判決醫院賠償許女士各項損失33萬余元。(記者 段海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