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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四肢關節腫痛,今年70歲的張女士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風濕性關節炎。在治療過程中,醫院濫用了激素類藥物,導致張女士股骨頭壞死。昨天記者從市南法院了解到,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醫院對于張女士這種病例,開始時用量偏大,在張女士已有股骨頭壞死情況下,又未經患者同意繼續使用激素治療,導致張女士致殘,應該承擔50%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賠償張女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余元。 關節炎治成股骨頭壞死 張女士一方訴稱,在她50多歲時因為四肢關節腫痛到本市一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在治療過程中,醫院明知地塞米松、強的松油強烈的副作用而該藥又非治療關節炎的必選藥物。 張女士認為,醫院在沒有和她說明的情況下,給她注射、口服并沒有采取避免副作用的治療措施,導致她患上股骨頭壞死,傷殘程度達到5級,應該賠償自己各項損失30余萬元。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醫院方表示,醫療行為是符合規范的,不存在醫療過失,要求法院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院方使用激素不當 市南法院委托湖北同濟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醫院的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做鑒定。鑒定中心認為,根據張女士的病情,醫院可以使用激素,但在使用激素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第一點是張女士發病只有兩個月,癥狀也不是很嚴重,選用激素治療,應盡量小劑量使用,但醫院開始使用量偏大,第二點是張女士第二次住院時,已明確有股骨頭壞死,應該盡量避免使用激素,如果非用不可,應該告知患者,講明不良后果,在患者簽字同意后使用,但醫院在這一點上沒有告知患者. 司法鑒定中心表示,激素使用多長時間、多大劑量才會導致股骨頭壞死,因為個體差異很難定論,因此認為醫院在使用激素治療中存在過失,這一過失與張女士患股骨頭壞死存在部分因果關系,應該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判賠患者10余萬 市南法院認為,市民的人身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張女士因病到醫院治療,治療后發生股骨頭壞死的事實清楚。因為醫學鑒定部門已經認定責任,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對于張女士提出的護理費賠償,法院認為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達到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程度,沒有支持這項賠償要求。法院最終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張女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10萬余元。(段海鷹 張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