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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心平氣和、有條有理、有憑有據地敘述自己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經過,不要怒氣沖沖,罵罵咧咧和雜亂無章。有些消費者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表示出極度的氣憤,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進行投訴或提起訴訟后,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心平氣和、有條不紊的將事實經過表述清楚,以使接待投訴、申訴的同志能了解事情的整個過程,清楚投訴要求,這樣有利于消費者的投訴取得較好的效果。 ????吵吵嚷嚷不僅達不到投訴效果,而且污染投訴環境,這是不足取的。 ????2.不要用個人感情來代替侵害事實。 ??? 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要用事實、證據來證明,而不能感情用事。有些消費者在投訴、申訴、起訴時,事實不清楚、法律關系不明確、證據不充分,卻反復強調因“侵害”而使自己的感情受到刺激、打擊,從而認定經營者侵權,這是毫無道理的。他們往往強調商品損壞情況使自己感情上遭受“打擊”,卻不實事求是地去分清責任方,甚至明明是自己的過錯,還要強調精神“創傷”,博取同情,這與投訴的宗旨相去甚遠。 ????3.不要用夸張的方式突出自己所受的侵害。 ??? 有些消費者為強調自己所遭侵害程度的嚴懲性,故意用夸張的方式以引起接待投訴、申訴部門的重視,甚至違反社會公德和影響有關部門的工作秩序。例如,有一家庭老父久住養老院,兒子為表孝心為其購置了一臺彩電放在父親的床前,一日因彩電質量問題引起火災,將癱瘓的老父燒死。這本來是一起嚴重的產品責任事故,但該老人的兒子在向本市某報社投訴時,帶領家人腰綁白帶,將其父親的遺像放置在報社辦公桌上,同時放上花圈和用隨同攜帶的錄音機播放哀樂,將報社辦公室布置成靈堂,想以此突出自己所遭侵害的嚴懲性。這種違反社會公德和影響工作秩序的錯誤行為,遭到了報社同志的嚴厲批評,并當場令其撤除。 ????4.要正確掌握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尺度。 ???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限于侵犯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其他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未引起財產損失的不宜適用。即使是公名或法人的上述權利受到侵害,但并未造成經濟損失的,也不一定都采用金錢賠償的辦法來解決。這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只限于人格權、人身自由方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對此也已作了規定。另外,精神賠償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所以,消費者要弄清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并且,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賠償方法,不要一味地強調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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