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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公安部昨日在其網站全文公布《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吸毒人員須同時具備三種情形,公安機關方可認定其吸毒成癮。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并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辦法明確,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另外,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