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自1月1日起,《青島市價格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開始實施。記者了解到,我市將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配備價格監測工作人員,加強價格監測網絡建設,完善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將采取日常監測、應急監測和專項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當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物價部門將實施應急監測,并形成價格一場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在價格持續15日保持平穩后,取消應急監測。 ????受兩次以上處罰撤銷監測點 ????根據《條例》規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且掌握相關價格信息,其經營、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具有一定代表性;具備價格信息收集和傳送能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之后,將頒發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或者調整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后,應當自指定或者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若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價格信息已不再具有代表性,因拒報、虛報、瞞報、偽造價格信息資料受到兩次以上處罰,或具有其他不適宜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情形,價格主管部門將取消其資格,收回標志牌和證書,并予以公布。 ????重大異常波動啟動應急監測 ????根據《條例》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所確定的監測項目、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價格監測工作人員從事價格監測工作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取得價格監測調查證,持證進行監測、調查活動。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監測預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轄區應急監測工作預案,建立健全價格監測預警網絡,加強分析預測,及時發現價格異常波動傾向。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一次性變動超過規定幅度,供求失衡,出現爭購、搶購重要商品現象,因流言傳播導致購買相關商品頻率明顯增加、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發生重大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應急監測,及時對應急監測信息進行審查、核實、綜合分析,形成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專項調查,應當制定專項調查工作方案,確定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方式,通過收集、整理、分析價格信息,形成專項調查報告。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開展調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利用社會力量,組織成立價格監測專家咨詢機構,為價格走勢及分析預測提供咨詢意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所監測商品和服務的平均價格水平等監測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拒絕配合價格監測可罰2000元 ????《條例》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法律責任。若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拒不執行價格監測相關制度,影響價格監測正常實施的;上報的價格監測數據審核不嚴,嚴重影響監測數據準確性、代表性的;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價格監測數據,造成匯總數據嚴重失實的;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將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未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價格信息的采集、整理、報送工作,報送的價格信息未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未按照規定設立、保存價格監測臺賬,遲報價格信息資料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由負責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于拒報、虛報、瞞報、偽造價格信息資料的,由負責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專項調查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罰款。(記者 初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