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官員倒賣“房票”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接下來就要看它的情節輕重,是否構成受賄罪了。從已經查實的情況看,官員僅倒賣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獲得數十萬元的差價,如此巨大的牟利數額無疑已經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標準,應當以受賄罪追究相關官員的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臺州紀委無權作出“免予處理”的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官員之所以能夠輕而易舉地通過倒賣“房票”牟取暴利,與我國
上一篇:什么樣的天使守護沒腐敗的傳統下一篇:“五糧液漲價”是一個畸態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