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價格主管部門將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改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并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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