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11月30日在聯邦議會兩院發表年度國情咨文,提出在內政方面遏制腐敗、提高生育率,在外交領域加強與美國和歐洲聯盟的合作。其中提出以更嚴厲措施懲治腐敗,包括百倍于賄金的罰款制度。(《三秦都市報》12月2日) ????“百倍于賄金罰款”的懲腐思路完全可行,我們也可以“拿來”。具體而言,就是對腐敗犯罪增加罰金刑的適用。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 ????從刑罰與犯罪的對應關系來看,罰金刑更適于處罰貪污賄賂這類涉及財產的犯罪,從而充分發揮刑罰懲罰性和預防性的雙重作用。我國《刑法》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我國目前家庭財產所有權狀況并不明晰,腐敗分子所得財物,有時不以自己名義掌握,個人財產的數額很難確定,在執行沒收財產時根本無法執行。而罰金刑的裁量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涉及的財產密切相關,罰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決定,司法實踐中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我國《刑法》在1997年修改后,涉及罰金的條文從原《刑法》的20條增加到162條,分則條文的比例由原來的19%增至46%,罰金刑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已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改變了過去片面強調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傾向,對遏制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有明顯的針對性,并在刑罰執行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對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增設罰金刑,也符合我國刑罰的發展趨勢。 ????筆者認為,對職務犯罪的被告人適用罰金刑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避免其轉移隱匿財產,司法機關應依職權及時采取扣押、查封、凍結財產等措施;二是應當將罰金的執行與否視為其認罪悔罪的表現,作為其減刑、假釋的參考條件之一;三是建立罰金“易科制度”,對確無財產可執行的罰金刑或者受罰人故意逃避罰金的,可借鑒國外的某些立法,令其從事一定的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工資抵充罰金。(王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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