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的繳納標準: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的內容為準,但原則上不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2010年為10581.67元。 繳存比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和下限: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倍和20%的繳存比例確定,即2010年度分別為2116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暫時分別按照上年度七區38元、五市31元進行申報。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我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或繳存比例超過12%的,其超額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6〕10號)的有關規定,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