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8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記者昨天從市檢察院了解到,重慶針對這個“意見”已出臺操作細則——《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的指導意見》。 ????在此期間,我市檢察機關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批捕8件15人,涉案金額約1326.28萬元。其中,以賭博罪批捕1件1人,涉案金額共約100萬元;以開設賭場罪起訴3件5人。 ????3人以上可構成聚眾賭博 ????市高檢介紹,參與“網上賭博”是按照2005年的司法解釋定罪的,這與傳統賭博的參賭認定沒有任何不同。 ????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都屬于聚眾賭博罪。 ????虛擬貨幣認定為賭資 ????“指導意見”規定,虛擬貨幣仍認定為賭資,按照購買這些虛擬貨幣所需的實際貨幣金額計算。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賭資。 ????對于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資金,也可以認定為賭資。市檢察院解釋,在現實當中,一些以虛擬貨幣進行賭博的行為,按照這一條的計算方式,只要達到規定金額,仍算為賭博罪。比如,賭博當中以10000Q幣為賭注。那么最后賭資的計算就是這1萬Q幣用實物貨幣購買需要多少錢來計算的。 ????受注千元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據市檢察院偵監處介紹,根據重慶出臺的指導意見,開設賭博網站受注1000元即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指導意見”規定,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投注金額累計達到1000元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即可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指導意見”對于為賭博網站打廣告的網站也有處理規定。只要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站、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即可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同時,明知對方為賭博網,仍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服務,都算為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