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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多次錯通緝錯抓人 專家要求修改法律程序(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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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7-29 11:12:37 信息時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2007年12月6日新聞網頁

2009年8月17日新聞網頁

2010年1月22日新聞網頁

????信息時報7月29日報道

????通過上網搜索,記者發現國內與林貝欣有同樣的遭遇的人并不少。林貝欣回家了,但案件本身也引起人們思考,警方采取的程序合法么?林貝欣式的悲劇如何能夠避免?作為普通老百姓,該怎么做才能防范風險呢?記者為此采訪了廣州法律界的專家和律師。

????相似案例

????黑龍江男子在家被通緝

????2007年11月7日一大早,黑龍江男子陳彥文意外地發現,天天呆在家里的兒子陳奇竟成了通緝犯,報紙上不僅登了兒子的照片,而且連他家的門牌號都登了出來。而陳奇已被警察帶到派出所問話。

????原來,因為同名同身份證號,兒子被內蒙古警方當成了另一個通緝犯。當天深夜警方初步證實是抓錯人,將陳奇放回了家,但此后多日陳奇又多次被警方帶走問話,直到內蒙古公安廳派民警到真正嫌犯居住地核實情況后,才發現錯誤通緝的情況。

????在查實情況后,內蒙古有關民警親自登門對錯誤通緝陳奇的行為表示道歉,并支付了1000元作為精神賠償。負責該案的警官稱,嫌疑人陳奇涉嫌盜用他人身份證,從而造成了公安機關通緝錯誤。他們已與公安部聯系,對通緝令作了更正。

????海南學子遭廣東警方錯拘5天

????海南學子吳建偉,2009年6月從湖南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畢業后,在湖南長沙中聯重科集團做起實習生。

????同年 8月4日,吳建偉在長沙突然被廣州市番禺區警方拘捕了,原因是2008年8月10日,在廣州市番禺區某酒店,一個故意傷人的嫌犯從警方手中逃脫。他當時持的身份證上的姓名、號碼、住址等情況與吳建偉的一樣。

????據吳建偉家人說,事發時他正在海南的家里過暑假,根本沒去廣州。經過一系列調查,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分局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于8月9日將吳建偉釋放。第二天,吳建偉就被警方送回湖南長沙。

????回家后,吳建偉曾流著淚對前來采訪的記者說,在拘留所的幾天里,他與殺人犯、小偷、毒犯等各種各樣的罪犯在一起生活,當時精神已經接近崩潰,感覺生不如死!

????安徽小伙丟身份證成“逃犯”

????今年1月15日晚,安徽銅陵市公安局網監支隊在當地一網吧抓獲了網上逃犯周義,并關進看守所等待移交辦案單位。公安信息網上的全國在逃人員信息顯示:周義,男,1987年6月10日生,家住銅陵市銅官山區建設新村7棟106號,并附身份證號碼。案情為,“嫌疑人伙同他人以買家具為名,騙取受害人1萬元現金。經查,周義有重大作案嫌疑,現刑拘追逃。辦案單位是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大光路派出所。”

????周義的父母斷言兒子被冤枉了,因為周義從小到大一直沒去過南京。

????1月18日下午,南京市兩名相關民警來到銅陵,調查發現,周義不是該案嫌疑人,由于周義曾經丟過身份證,警方認為可能是犯罪分子利用周義遺失的身份證作案。

????當晚,周義被送回家,1月19日,辦案單位撤銷了周義的網上通緝信息。

????各方說法

????警方程序合法么

????廣州達生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偉:兩地警方在程序上并不違法

????義烏警方在對犯罪嫌疑人羅某、蔣某、陳某等人的住宿情況進行調查時發現,她們以林貝欣(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廣東省陸豐市人)的身份證在義烏登記入住,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交代指認林貝欣也參與了作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因此林貝欣因涉嫌盜竊被義烏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在程序上并不違法。廣州警方根據義烏公安的通緝信息進行拘留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唐紅炬:警方未經調查就發通緝不恰當

????對林貝欣的案件,警方予以網絡通緝是不恰當的。林貝欣曾于2007年9月9日報稱身份證在廣州遺失,并補辦了身份證。而義烏警方根本就沒有到陸豐的公安部門去調查林貝欣是否曾經報失身份證,就發通緝令,過于匆忙。但如果去調查了,陸豐公安部門沒有如實說,這就是陸豐警方的錯。況且公安可以進行內部聯網查詢,這并不是什么難事。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鄺少明:法律程序有問題應修改

????雖然警方的做法是符合程序的,但法律程序本身就存在問題。因為如果警方可以單憑一張身份證就去抓人,那就是不把個人權利當回事,與我國立法的宗旨是相悖的,應該修改。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律師肖雄輝:公民不應該為身份證負責

????身份證只是社會交往的憑證,法律只規定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卻不能為身份證負責,更不能替那些非法使用身份證的人來背黑鍋,如果這樣反而助長了犯罪分子圖謀盜用他人身份證來逃避責任。

????因此,應該在公安偵查程序上對此立法明確限制,如要先查明或查詢身份證掛失情況等等,當然,適度的調查可以,但要慎用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林貝欣該獲賠多少?

????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唐紅炬:2000元賠償難除精神痛苦

????本案中,警方愿賠償林貝欣2000元,已高于法律標準,因為如果按照目前的標準,林貝欣只能獲賠700多元人身自由賠償。但是,林貝欣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卻不是用2000元所能刪掉的,而2000元對政府部門來說卻是不痛不癢的。

????只有大幅度提高賠償標準,增加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違法成本,才能從根本上促進謹慎執法、司法,在面對每一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時三思而行。

????如何防范被抓錯?

????廣州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寧媛:

????遺失登報有利及時化解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只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是否登報,是政府部門管理的問題,不是當事人免責的必經程序。而且登報的實際意義也不大,有誰會去報紙上看身份證號碼呢?

????而且今年3月,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一旦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擔責,而丟失證件者則無責。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必須這么做。

????但在實際生活中,林貝欣這樣的遭遇難免發生在每個人的身上,畢竟空口無憑,沾上了嫌疑總是需要時間來調查清楚。身份證以及其他證件遺失時,登報聲明作廢卻有利并無害,也是目前最現實的選擇。

????萬一不巧自己也有類似遭遇,首先不要慌張,不要沖動,要與警方耐心解釋身份證丟失的情況,以提醒警方做進一步核查。隨后要跟警方提出需要律師介入,由專業律師與警方交流。而且,若身份證遺失,如果能夠及時掛失并且登報聲明作廢,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為,都可以以登報聲明作廢作為抗辯理由,要求警方去查閱,可以盡早地免除自己被冒用身份證產生的麻煩。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閆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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