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發是如何被“定罪”的 盡管從被刑拘的那天起,王子發一直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不是兇手,但沒有人相信他的話。 直到2007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東蘭縣人覃漢寶投案自首,詳細供認了他殺害吳宗謀及砍傷王子發的全部過程,王子發的冤案才得以澄清。 回頭檢視王子發被定罪的過程,諸多疑點和問題足以讓人深思。 “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子發到吳宗謀家喝酒、投宿時產生竊取吳宗謀錢財還建新房欠債之歹念。 公訴機關稱,2001年9月20日凌晨1時許,王子發在欲取吳宗謀身上的鑰匙開箱偷錢時驚醒了吳而發生扭打。扭打中,王子發用單刃尖刀朝吳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20余刀,將吳刺倒在廚房里。 作案后,王子發為掩蓋犯罪事實真相,逃避罪責,用刀在自己身上劃割20多處,然后持刀向110崗亭報警。報警時,不如實供出案情,故意拖延時間,直到公安人員將王子發送到醫院治療并反復追問,王子發才將案發詳細地點及被害人吳宗謀受傷情況告訴公安人員,導致吳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王子發辯稱,他與吳宗謀幾年前就認識,在縣城打工期間去過他家幾次。9月19日晚,他和親戚王忠勇一起到吳家喝酒,喝到半夜就睡下了。迷迷糊糊中,看見一個男子爬到床上,手持一把尖刀,他一把抓住刀口,兩人在床上扭打起來,也許是兇手見他滿身是血就逃跑了。他走到廚房門口外,看見吳宗謀仰臥在火灶旁的一堆柴火上,便帶著兇手丟下的刀到110崗亭報案。 但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認定王子發是殺害吳宗謀的兇手。 首先是王子發身上的刀傷是自傷。 2001年9月23日,東蘭縣公安局法醫對王子發的傷情進行鑒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也參與了鑒定。 鑒定記載,王子發身上共有39處損傷,均為傷者本人手容易達到的部位。損傷的排列有序,并有試割傷頜魚尾狀劃傷皮膚痕跡,傷口的深淺、輕重較為均勻,表明有意識控制損傷力度。除右上腹部創口穿通腹腔外,其余損傷較輕微,僅達皮層或皮下組織,均為非致命傷。 鑒定認為,王子發在神情清醒并能逃避和抵抗對方持刀攻擊的情況下,他人無法均勻控制用刀力度,難以形成其身上的損傷,應推斷為自傷。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此認為,王子發所稱自己也是被人刺傷的辯解不能成立。 第二個重要證據是所謂吳宗謀死前的證言。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稱:被害人吳宗謀在臨死前對公安人員的陳述中指明兇手“是王子高(王子發的大哥—記者注)的弟,但叫什么名字不知道”。 這份筆錄制作于2001年9月20日15時10分至17時,此后吳宗謀就“閉目不語,神智模糊”了。 但是,這份筆錄與東蘭縣農機廠廠長黃正睦的證言相矛盾。 案發當晚,即9月20日晚上,黃正睦接到通知后和廠黨總支書記韋正豐到醫院探望吳宗謀。醫務人員指著兩人問吳是否認識,吳說是廠長和書記。 隨后,黃正睦問吳是誰用刀捅他,吳回答“是老捏(或老也)的老弟”。但“老捏(或老也)”是不是指王子發的哥哥王子高,警方并沒有深入調查。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還采信了其他證人的證言: 吳承興(吳宗謀之子——記者注)證實其到醫院護理吳宗謀時問吳是被誰殺傷,吳急促回答是王子發所為; 吳宗寶證實,在醫院護理其堂兄吳宗謀時,他在旁聽到公安人員在問吳宗謀被誰用刀砍時,吳宗謀回答是和他一起喝酒的那個王子高的弟,并說是“穿一件白襯衣,家住武篆拉樂”,與公安人員在吳宗謀臨死前的問話筆錄一致。 在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還有認定王子發為兇手的一份重要證據——藍福高的檢舉揭發。 2001年10月12日,東蘭縣公安局對王子發刑事拘留。王子發被押進監牢后,與同監犯人藍福高相鄰而睡。 2001年3月15日,藍福高因犯故意殺人罪,已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當時被關押在東蘭縣看守所。 藍福高檢舉稱,王子發曾說,他在東蘭縣城認識了一位原籍是花香的人,當過兵,是個工人。他知道這個老頭有錢,而且錢都收在木箱里,自己欠別人1萬多元錢,就產生殺死老頭要錢還債的念頭。一天晚上老頭喝醉后,他偷偷從老頭褲袋里取鑰匙,誰知驚醒了老頭。在打斗中老頭被刺傷倒地。為了不讓公安人員懷疑是他作案,他就拿刀到公安機關報案。 藍福高稱,王子發還告訴他說,公安多次對他問話,他都沒有交代,而是謊稱他和老頭是被一男青年砍傷的。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藍福高的證言真實可信,應予以采信。 為了充分證明王子發圖謀吳宗謀錢財已久,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還采信了東蘭縣農機廠退休職工江志全的證言:王子發曾向他詢問吳宗謀是否有錢,兩天后吳宗謀即被殺死。 此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調查了王子發同村的村民,證實王子發因建房向他們借債1萬多元的事實。 至此,王子發搶劫還債,殺人后自傷,假作受害人報警的“事實”有了完整的“證據鏈”,王子發搶劫殺人被認定。 檢方:三個關鍵證據全部被推翻 2010年5月31日下午,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何智群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王子發案是一個冤案,因為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定罪的三個關鍵證據已經全部被推翻了。 關于王子發自傷問題。2008年10月20日,河池市公安局向王子發、覃漢寶下達了《鑒定結論通知書》河公刑鑒通【2008】10號稱:我局指派/聘請有關人員對被害人王子發的損傷進行了是否自己形成的鑒定,鑒定結論是王子發自己難以形成其體表所有的刺創。 何智群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河池市公檢法幾家討論定下來對王子發的傷情重新鑒定,這次是公安部下的結論?!?/p> 據何智群介紹,實際上,在王子發案二審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組織了一次鑒定,對王子發自傷的結論是有疑問的,因為王子發的傷有可能是自傷,也有可能是他傷。 但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為何在兩種可能都存在的情況下依然認定王子發是自傷,理由不明。本來可以糾正錯誤的機會由此喪失。 關于吳宗謀臨終前指認兇手是“王子高的弟”的問題。何智群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在覃漢寶案開庭審理時,吳宗謀的兒子和堂弟都推翻了此前的證言,稱他們說的是,吳宗謀曾對他們說當時曾和王子高的弟一起喝酒,公安局制作的筆錄卻記為“吳宗謀說王子高的弟是兇手”。 關于藍福高檢舉王子發對他承認自己是兇手的問題。何智群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在覃漢寶案開庭審理時,藍福高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承認管教干部曾找他,讓他爭取機會立功,因為了解王子發案的基本案情,他就編造了王子發向他承認自己就是兇手的謊言。 何智群說,藍福高當時被判死緩,不知道法院為什么會輕易相信他的證言? 辯護意見無一被采信 何智群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王子發一直在喊冤,但當時沒有一個人相信他?!?/p> 事實上,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王子發的辯護律師都對定案證據進行了詳盡的分析,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可惜的是,這些辯護意見無一被法院采納或重視。 辯護律師曾明確提出,吳宗謀被殺不能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 律師認為,王子發與吳宗謀相識,當晚是和親戚一起到吳家喝酒,此前并沒有產生要殺死吳宗謀搶奪錢財的意念,他怎么會攜帶兇器呢?如果吳宗謀沒有這把刀,就不應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 同時,吳宗謀隔壁鄰居曹子龍的證言也存在問題。作為多年的鄰居,他們應當熟悉吳宗謀的聲音,但曹子龍竟有兩份不同的證詞,第一份證詞主要證實“操、操”(打的意思——記者注)是另外一個男子的聲音,“你先出去”是打斗兩人之外第三人的聲音(依據這一證詞不能排除有第三者)。 而三個月后,曹子龍的第二份證詞推翻了自己的第一份證詞,稱“操、操”和“你先出去”均是吳宗謀一人發出的聲音。 律師認為,一審法院沒有采信曹子龍的原始證詞,而是采信時間靠后的證詞是在歪曲事實。 辯護律師還認為,藍福高的檢舉,存在很大漏洞。王子發與藍福高素不相識,兩人關在一起只有10天左右,同一監舍的人超過10人,沒有機會單獨交談而不讓別人聽見。退一萬步講,即使王子發真是兇手,怎么可能向一個相識不久的人透露實情呢? 律師認為,藍福高當時被判死緩,檢舉的目的值得懷疑,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大篇幅采信藍福高的證言是極其盲目的。 辯護律師還對王子發自傷的結論表示懷疑:王子發不是醫生,不知道人體的具體結構,如果是為了逃避罪責自傷,怎么知道向自己的腹部捅一刀造成腸子外露不會死亡?而且當時已是深夜,身邊無人,要是捅傷自己的腹部造成腸子外露,出血過多而不能行走去報案和治療,豈不意味著等待死亡? 同時,王子發上嘴唇被割外翻的一刀也非常嚴重,除非自殺,不可能有人用這樣的方式自傷。僅以傷口在自己的手能觸及的部位或者傷口較淺就判定為自傷,顯然不能令人信服。 何智群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按照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檢方已經基本補充完了證據,他們正在等待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 “我個人認為,王子發的案情是很清楚的。”何智群說。 |